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2〕39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顺义区关于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2012年10月31日第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0日

顺义区关于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水务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

  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为便于征收、管理,区水务局委托节水事务中心、水务所段、区自来水公司、各供水厂(站)按规定范围征收、催缴。

二、收费范围划分

  (一)区水务局节水事务中心及水务所段负责征收本区内自备井用水户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区自来水公司取用地下水产生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按月直接缴付区财政局。

  (三)各镇自建集中供水厂(站)、联村供水厂(站)、居民小区自建集中供水厂(站)及单村供水管网用水户(除农村居民外)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委托供水单位代为征收。

三、收费标准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计量收费。征收标准暂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04〕151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7〕536号)、《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400号)、《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555号)规定的标准;若遇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四、缴纳程序

  (一)各自备井取水用户每月5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到区水务局节水事务中心或水务所段上报上月用水量,领取《一般缴款书》;用水户持《一般缴款书》于7日内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纳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通过开户行直接划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二)使用市政管网供水的用水户,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由区自来水公司按照相应规定代为征收。

  (三)使用自建集中供水厂(站)、联村供水厂(站)、居民小区自建集中供水厂(站)及单村供水管网的用水户,由供水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用水户用水量上报区水务局节水事务中心或水务所段,办理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缴纳手续。

五、征收与管理

  (一)取水单位、个人和被委托征收单位应按月及时准确报送取水情况并办理缴款手续。

  (二)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节水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节水部门将按照规定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三)各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缴范围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减免。

  (四)严禁各代收单位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违反规定的,由区水务局、区监察局依法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征收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入库情况的月报表报送至区水务局。

  (六)建有集中供水管网、联村供水管网、单村供水管网和居民小区自建集中供水厂(站)的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协助供水厂(站)做好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

  (七)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八)区政府每年将组织发改、财政、审计、水务等有关部门检查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情况。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司发〔2023〕2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关于开展顺义区2023年度“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京财会〔2023〕715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4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35号 
  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3〕637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113号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财预〔2022〕139号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 民发〔2022〕79号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3〕7号 
  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22〕21号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农〔2022〕58号 
  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2〕27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办〔2023〕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2〕38号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2〕16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金融〔2022〕2261号 

 关键字
  水资源费  征收  管理  工作  顺义区  文件  污水  处理费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顺政办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0 号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24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4〕1408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2〕39号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停征部分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水务再〔2020〕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的通知 京财综〔2020〕19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