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统办发〔2011〕50号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统办发〔2011〕50号

  市局、总队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有效化解争议,构建和谐统计工作秩序,市局、总队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组织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化解争议,构建和谐统计工作秩序,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市局、总队)对本市政府统计机构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因统计行政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统计行政管理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采取沟通协商、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活动。

  第三条 市局、总队组成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队领导任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调解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法规制度处,并选定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必要时可面向社会选聘调解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法律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确定市局、总队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二)召开调解委员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对重大、复杂调解事项的调解方案;

  (三)督促、检查调解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调解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调解申请;

  (二)协调相关部门参与调解工作;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调解意见;

  (四)提请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组织对重大、复杂调解事项的集体讨论;

  (五)组织落实行政调解各项工作,完成调解日常事务与档案归集工作;

  (六)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巩固调解成果。

  第六条 以下事项适用行政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局、总队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二)市局、总队所属单位以及区县局队不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当所产生的争议;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统计行政管理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四)其他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争议。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可先采取调解方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和解的,继续复议程序。

  第八条 行政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积极主动和注重效果原则,并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形成调解合力。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纠纷,体现公平公正。政府统计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地位平等。

  (四)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纠纷。

  (五)注重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第九条 行政调解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调解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请调解委员会主任审定后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调解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根据争议的焦点,采取谈话、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组织调查。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调解办公室应当提请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调解方案。

  第十一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认真分析并归纳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调解员共同签名。

  第十二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由调解办公室和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事由及调查情况;

  (三)调解结果与协议内容;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五)当事人与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调解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调解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调解,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天。

  第十五条 调解办公室在调解过程中,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接受调解的;

  (二)经反复调解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时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

  (五)调解办公室认为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调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公平公正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实施调解前告知调解办公室,由调解办公室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调解员不履职、怠于履职或者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司发〔2023〕2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财法〔2023〕710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关于开展顺义区2023年度“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京财会〔2023〕715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3〕54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 第35号 
  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3〕637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113号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3〕7号 
  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财资〔2022〕124号 
  2023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财预〔2022〕139号 

 关键字
  行政调解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办公室  京统办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统办发〔2011〕5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调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办发〔2014〕37号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