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9〕297号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0/4/20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9〕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9日起,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

  二、出口单位申请出口二手车的,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者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并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三、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的出口单位,可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验核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出口单位应当补充提交纸质证书,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四、海关以出口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的方式验核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照海关反馈的出口许可证件使用状态、清关数据等进行延期、变更、核销等操作。

  五、对上述货物实行无纸作业的具体程序,按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通知》(商办配函[2015]4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9年8月30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关于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铁安监规〔2023〕12号 
  关于开展2022年交通行业科技创新成果征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3年 第14号 
  关于高等学校做好2023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科信厅函〔2023〕11号 
  《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解读 
  2023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 交办发﹝2023﹞31号 
  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2023〕23号 
  关于做好“五一”假期期间公路交通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3〕32号 

 关键字
  二手车  许可证  出口  申领  作业  事项  无纸化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15号

 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商贸函[2022]537号

 关于支持二手车扩大流通和经销发展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7号

 关于对二手车转出企业实施奖励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9〕335号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9〕297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商外运字〔2019〕3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4〕34号

 我公司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一般纳税人,每月销售二手车收入约20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出台后,我公司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请问应当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我公司是广东省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出台后,我公司的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预计4月销售额为10万元,5月、6月销售额合计为5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应当如何进行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