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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0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 202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9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0年5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1.417条(c)款(1)项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c)款(2)项(i)目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c)款(3)项(i)目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修改为“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

  二、将第121.481条(b)款(2)项(iii)目修改为:

  “(iii)3级休息设施,是指飞机客舱内或者驾驶舱内的座位,应可倾斜40度,并可为脚部提供支撑;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其他方式”。

  三、将第121.495条(b)款修改为:

  “(b)任一机组成员在实施按本规则运行的飞行任务或者主备份前的144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对于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时差少于6个小时的,除仅实施全货物运输飞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如机组成员飞行值勤期和主备份已达到4个连续日历日,不得安排机组成员在第5个日历日执行任何飞行任务,但是前续航班导致的备降情况除外。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删去(c)款中的“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四、将第121.629条(a)款和(b)款分别修改为:

  “(a)对于定期载客运行,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每次飞行前,只有确认在航路批准时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方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b)对于定期载客运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设施或者设施不可用,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设施与航路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可签派飞机在相应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五、将第121.719条(h)款(2)项(i)目修改为:

  “(i)动力系统监控:

  “(1)如果作为机体发动机组合一部分的发动机的空中停车率(基于12个月滚动平均值)超过下列数值,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审其运行,以识别任何共因影响和系统错误。

  “(A)如果延程运行时间小于或者等于12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5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B)如果在北太平洋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20分钟且小于或者等于207分钟,以及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20分钟且小于或者等于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3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C)如果在北太平洋运行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207分钟,以及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02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2)在空中停车率超过上述数值30天之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个调查报告以及已采取的任何必要的纠正措施。”

  六、将条文中所有“保安”统一改为“安保”。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第121.417条的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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