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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

2020年5月18日

  国家铁路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国家铁路局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铁路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围绕交通强国目标,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部门,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三、国家铁路局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国家铁路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在全局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领导班子成员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国家铁路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铁路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国家铁路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铁路局进行外事活动。

  八、局长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按照职务排序确定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

  九、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开展工作。

  十、机关各部门实行司长负责制,司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副司长协助司长工作。司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委托一位副司长代为主持本部门日常工作。

  十一、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单位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出差、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委托一位班子其他成员代为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铁路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职

  十二、国家铁路局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交通强国、铁路强国建设,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铁路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起草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推动铁路科技创新。

  十四、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或参与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负责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

  十六、负责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十七、负责开展铁路的政府间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九、国家铁路局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根据经济社会及铁路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建议和草案,提出相关部门规章的制修订计划和草案,制定、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建议和草案,由科技与法制司组织起草;部门规章草案由业务司局起草、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一、国家铁路局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部门规章的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科技与法制司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按程序报请审定。

  二十二、国家铁路局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部门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由局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十三、国家铁路局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四、国家铁路局着力推进铁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国家铁路局系统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工作体系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国家铁路局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提请局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多个局属单位、机关部门的,应当做好沟通;涉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需要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国家铁路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和审议,贯彻落实局党组决策事项,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局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铁路局的决定,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单位、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单位、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综合司要加强督查督办。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九、国家铁路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

  三十、国家铁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和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于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同步起草文件解读材料,对文件中需说明的信息做好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发布、采访报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相关单位、部门具体承办,承办单位、部门应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客观地提出答复意见,由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三十三、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单位、部门应协助科技与法制司办理和应对。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三十四、国家铁路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自觉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机关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国家铁路局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家铁路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相关单位、部门配合科技与法制司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切实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三十六、国家铁路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国家铁路局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国家铁路局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国家铁路局及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国家铁路局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国家铁路局实行局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司局级干部会议、处级及以上干部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四十一、局务会议由局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综合司司长和参与研究议题的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以及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局年度重要工作计划。

  (三)讨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行政事项。

  (四)讨论重要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政策性文件及影响重大的铁路技术标准。

  (五)讨论政务公开的重大问题。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综合司汇总报局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局长批印。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司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局务会议文件由议题主办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议题主办部门负责审核上会文件的内容和文字,综合司负责审核上会文件的格式,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四十三、局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向局长请假,并提前告知综合司,由综合司汇总后,向局长报告。

  四十四、局务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由综合司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需其他部委联合签发或会签的,须在联合签发或会签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五、专题会议由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一般由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受局领导委托,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综合司司长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参会人员。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涉及铁路行政履职监管专项工作;

  (二)研究协调国家铁路局重要事项和紧急突发事项;

  (三)与来访的国家机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研究铁路发展或行政履职监管有关事项;

  (四)研究其他工作事项。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六、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纪要原则上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四十七、国家铁路局要加强会议管理,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全局范围的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以国家铁路局和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名义制发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铁路局公文处理办法》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确保公文质量。

  四十九、国家铁路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需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事项,由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同时报送交通运输部。

  五十、以国家铁路局名义上行公文,由局综合司司长或副司长审核,由局长签发。如局长不在京、遇时限紧急的文件,由局长授权一位局领导签发。

  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等上级机关要求限时上报的公文和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五十一、以国家铁路局名义平行或下行公文,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呈局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签发前主办部门需报有关局领导审阅。

  五十二、机关部门除综合司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机关部门在业务范围内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信函的形式处理,由部门负责人签发。除有关人员任免、奖惩、调动等事项外,机关部门之间一般不相互行文,必要时用便函。

  五十三、机关各部门向局领导报送的请示性签报、请局领导签发的公文文稿,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局领导决定。

  五十四、国家铁路局收到的公文,由局综合司司长按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阅批。仅涉及机关部门具体业务工作的,直接送主管部门阅处。阅批公文涉及多个部门时,应明确主办或牵头部门。

  五十五、局属各单位报送国家铁路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铁路局公文处理的规范要求,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家铁路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六、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做到公文内容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练。

  五十七、国家铁路局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稿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推行公文电子化办理,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八、国家铁路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家铁路局工作安排,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国家铁路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家铁路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家铁路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局领导代表国家铁路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局长批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和各部门负责同志代表国家铁路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家铁路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局长批准。

  六十一、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局长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事先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报告交通运输部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局领导、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报局长批准。

  六十二、国家铁路局及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发布涉及国家铁路局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六十三、国家铁路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国家铁路局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国家铁路局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国家铁路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礼品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国家铁路局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国家铁路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九、国家铁路局各级领导干部要作学习的表率,积极推进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国家铁路局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一、国家铁路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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