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日前,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我部出台了《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修改决定出台背景及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港口是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和重要支撑。《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2009年颁布以来,对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优化升级、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月正式实施,对优化港口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放宽港口经营限制,增强港口经营活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需补充完善港口绿色发展、安全生产、反恐防范等制度内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放宽港口经营限制,优化港口营商环境。一是打破拖轮经营者需在港口所在地注册的条件限制,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拖轮市场。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不再强制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交书面材料,同时简化港口经营延续申请材料,便利相对人。三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港口经营许可时限从30日压缩到20日,许可变更和企业登记变更不再绑定。四是要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多渠道公开,保障港口经营公平透明。

  (二)强化港口污染防治,推动港口绿色发展。一是依法落实国家关于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有关要求,在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中依法增补对岸电设施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港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类别,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以源头加强污染防治。二是明确港口经营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和接收义务,以及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的要求,满足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三)加强港口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经营安全。一是因港口大型机械受风力影响较大,安全风险高,要求港口经营人落实相关防风措施。二是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三是加强作业管理,要求港口经营人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功能等级,装载作业、旅客登船不得超过载货和载客定额,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航区内河船舶提供装卸服务。四是加强危险货物过程管理,明确作业委托人的信息告知和船舶提供适装证书义务,港口经营人发现夹带、匿报、谎报危险货物或者对于不符合适装证书明确的危险货物范围的,不得提供服务或装卸作业,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五是完善港口应急管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明确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任务;细化应急物资配备、培训演练、预案修订与衔接要求。六是落实反恐防范要求,规定港口经营人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四)加强港口监督管理,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一是强化信用监管措施,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用信息录入职责和渠道。二是对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等新增义务依法设定处罚。

  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手册和港口服务质量、市场秩序与安全督查检查年度计划,逐级加大督导督促力度,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落地生效,有力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关键字
  港口  修改  经营  管理  决定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船舶港口水运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 第 45 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12〕72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0〕243号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组织货代企业做好天津市港口统一收费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工作的通知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