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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0〕239号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7/21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0〕239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实际,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经营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复工复业准备

  按照属地原则,指导辖区内剧院等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落实主体责任,进行风险评估,配备防护用品、加强防疫宣传、做好人员培训、排查安全隐患,落实环境消杀,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复工复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安全有序开放

  在坚持常态防控、有序开放、预约限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经属地政府同意,稳妥、有序恢复辖区内剧院等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

  1.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严格执行人员预约限流措施。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场座位数的30%,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同时只能开一个剧场。暂缓举办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中高风险地区暂缓恢复营业性演出活动。

  2.娱乐场所: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限制停留时间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行动态监控,防范聚集性风险。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暂不开放。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KTV、迷你歌咏亭)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包间门口需明示限额人数;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消费者娱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限制停留时间等措施,限制上网人流。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暂不开放。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包间门口需明示限额人数,消费者上网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疫情防控管理。要坚持把疫情防控摆在首位,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及北京市相关疫情防控指南、指引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剧院等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经营活动的指导和把关。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指导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复工复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和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

  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之间的联动,强化部门协作,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按照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有效处置。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暂停有关经营活动。

  3.做好服务指导。要加强对辖区内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复工复业工作的指导检查,帮助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开展。要广泛宣传普及疫情防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推动消费者做好防疫防护。

  4.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复工复业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及北京市疫情防控指南、指引,开展预约、限流人员管理、防疫物品、场所消毒、应急预案等各项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联系人:胡斌 联系电话:85157370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

  附件2: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

  附件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

  附件4: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演出场所防控指引(第四版)

  附件5: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娱乐场所防控指引(第四版)

  附件6: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防控指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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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京文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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