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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体规字〔2018〕9号

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体规字〔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报告。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

2018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本体育项目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并指导、监督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三、赛事活动组委会可以依据本意见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管理细则,制定实施本赛事的赛场行为管理规范。

  四、参加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观众等群体,应当遵守本意见及相关管理细则和规范。

  对参加赛事活动的外籍运动员和教练员等,可以参照本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五、体育赛场行为管理应当坚持引导、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适当的原则。

  六、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

  (一)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赛事活动,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二)负责赛事活动统一管理,科学制定组织计划,落实实施方案,根据需要组建竞赛、保障、宣传、服务、医疗、反兴奋剂、纪律检查等专门委员会,合理布置任务分工,协调赛区各组织机构,监督指导赛区活动,强化制度建设。

  (三)保证场地、器材、音响、灯光、电子屏、标识以及通讯、交通、安保、安检、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比赛顺利举行。

  (四)实行票证管理,加强赛场安全工作。规范赛场进出秩序、加强观赛环境管理,严禁在赛场出现危险品及可能破坏赛场秩序的、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或任何“藏独”、“疆独”、“台独”、“法轮功”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的言论、旗帜和标语,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

  (五)严格实施本意见及相关管理细则和规范,加强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制定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七、运动员应当: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

  (二)弘扬体育精神,顽强拼搏、团结协作,遵守规则、公平竞争,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

  (三)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兴奋剂;

  (四)对比赛判罚有异议时,按规定程序申诉。

  八、教练员应当:

  (一)科学合理安排赛前训练和参赛事宜,提高临场执教能力,包括对赛场的综合评判、整体把控、临场应变等能力;

  (二)教育、引导和督促运动员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对场上不文明言行及时制止并有权对运动员进行调整、更换;

  (三)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规定,严禁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四)对比赛判罚有异议时,按规定程序申诉。

  九、裁判员应当:

  (一)熟练、准确掌握并运用项目规则执裁;

  (二)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正执裁;

  (三)对场上不文明言行及时制止并有权进行现场判罚。

  十、运动队辅助人员应当:

  (一)服从运动队管理,以运动员为中心,积极做好运动队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二)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及相关规定,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兴奋剂采样结果的行为。

  十一、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应当:

  (一)服从赛事活动组委会的指挥和调配,严谨高效,热情周到,认真做好赛事活动组织相关工作;

  (二)廉洁自律,恪尽职守,遵守工作规范,坚守职业道德。

  十二、观众应当:

  (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维护赛场正常秩序,配合安检,遵守观众席秩序,在指定座位就坐,有序进场和离场,按照赛事要求和工作人员的引导拍照、录像;

  (二)保持赛场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吸烟及乱扔杂物,禁止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等;

  (三)文明理性观赛,严禁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严禁醉酒进入赛场,严禁起哄或向赛场内投掷杂物,严禁侮辱谩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

  (四)注意保护个人及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赛事活动组委会或相应的体育协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视情况依纪依规处理。

  运动员有以下(1)至(7)、(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扣分、比分作废、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禁止转会或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教练员有以下(1)至(7)、(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取消注册资格或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裁判员有以下(2)、(3)、(5)至(7)、(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运动队辅助人员有以下(2)至(4)、(7)、(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有以下(1)、(2)、(5)、(7)至(9)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1)弄虚作假等虚假比赛行为;

  (2)通过行贿受贿、自行或指使运动员消极比赛、违规干扰比赛进程等实现操纵比赛或影响比赛结果的行为;

  (3)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对方相关人员,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相关人员等行为;

  (4)以占据场地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

  (5)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6)无故弃权或停赛、罢赛,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酗酒、赌博、闹事等行为;

  (7)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等行为;

  (8)因疏忽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9)其他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的言行。

  十四、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按国家有关反兴奋剂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等对处罚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赛事活动组委会和相应的单项体育协会申诉,认定原处罚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十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和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事法律的,由赛事活动组委会依法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观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赛事活动组委会配合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劝阻的;

  (六)扰乱赛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十八、各级体育协会和赛事活动组委会如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中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体育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十九、参加赛事活动的各有关方面应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扬中华体育精神,共同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维护赛事活动秩序。

  二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运动员、教练员赛场行为规范

附件

运动员、教练员赛场行为规范

  热爱祖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言行得当,不得违背体育精神

  顽强拼搏,不得消极懈怠

  团结协作,不得松散内讧

  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

  干净纯洁,不得使用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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