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令 第 9 号

中国地震局令

  第 9 号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陈建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库地震监测管理,提高水库地震监测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库建设单位负责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水库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条 水库地震监测是我国地震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国家基础科学数据,其保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水库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八条 对在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第九条 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水库,应当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开展水库地震监测。

  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新建大型水库,应当设置必要的地震监测设施,密切监视水库地震活动。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水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内容。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未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已建水库,库区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有增强趋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评估,认为应当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的,水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意见,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开展水库地震监测。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并为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包括测震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和数据汇集处理中心;根据需要增加地壳形变、地下流体、活动断层等监测内容。

  第十四条 测震台网应当至少有4个监测台站同时观测,其监测能力和定位精度应当达到:库首区和重点区域监测能力优于0.5级,定位精度优于1千米;库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监测能力达到1.5级,定位精度优于3千米,2.5级以上地震速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

  第十五条 在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实施前,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

  第十七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验收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章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运行

  第十八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应当在水库蓄水一年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应当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地省级或者全国地震监测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水库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台网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完整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确定水库地震监测数据的传送方式、内容和时限等,并将水库地震监测数据纳入地震科学数据共享范围。

  第二十三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监测到库区有重要异常情况,水库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水库建设单位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分析研究,必要时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

  (二)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运行的;

  (四)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外国的组织或个人违法从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171号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97号 
  国务院关于《江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98号 
  关于给费俊龙颁发“二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邓清明、张陆“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 
  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01号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0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877号 
  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改综合〔2023〕545号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84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3〕4号 
  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3〕69号 
  关于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3﹞54号 
  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15号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3〕10号 
  关于推行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599号 

 关键字
  水库  管理  地震  监测
  中国地震局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128号

 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174号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令 第 9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315号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57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三个办法的通知 水监督〔2019〕123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3〕1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