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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116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探索和创新实践,在事项标准化、业务规则梳理、系统优化完善、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部分省份对“跨省通办”相关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要求掌握不准确、推进力度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的重要支撑,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国务院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事项,今年要基本实现‘跨省通办’”,2021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再次提出“继续推进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坚持需求导向、改革创新、便民高效、依法监管原则,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的“多地跑”“折返跑”等堵点难点问题。

二、全面落实“跨省通办”要求

  按照《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要求,自然资源系统2021年底前要完成16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包括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新设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抵押备案、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测绘作业证办理,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同时,要加快建立完善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跨省办理需求。

  (一)加快推进“跨省通办”事项认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要加快推进尚未认领“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工作。认真对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级基本目录中对应的自然资源领域“跨省通办”事项目录(含主、子项)及实施清单、办事指南等,完成尚未认领的“跨省通办”事项认领,充分考虑事项受理条件、办理对象、申请材料等因素,规范事项拆分“颗粒度”,补充完善事项实施清单,细化完善事项办事指南。行使层级涉及市县的,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省级“跨省通办”事项认领、清单编制、办事指南更新工作。尚未明确事项牵头、配合部门的,要尽快明确事项牵头、配合部门,建立“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化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用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联络员机制,加强部省间沟通对接、互动交流。

  (二)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要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调整“跨省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依据法律法规统一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大力推进“跨省通办”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提升办事效率。聚焦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中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持续推进“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等业务要素,探索推进更多关键要素在国家、省、市、县的统一规范。

  (三)深化“全程网办”业务模式。

  自然资源系统“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均采用“全程网办”业务模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有明确的“跨省通办”事项相关申报端口,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网上服务,加强业务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尽快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对接,实现申请人“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推进自然资源“跨省通办”事项办件数据、评价数据全量实时汇聚。

  不动产登记3项“跨省通办”事项,依托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总对总”对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申报端口汇集至省级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对接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并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统一身份认证对接。

  矿业权登记10项“跨省通办”事项,与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联动实现“跨省通办”,由部省两级按职责开展对接工作。部本级负责建设自然资源部“互联网+政务管理服务”系统,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集省、市、县级三级申报端口网址报部,并与本省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跨省通办”事项,与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联动实现“跨省通办”,由部省两级按职责开展对接工作。部本级负责建设自然资源部“互联网+政务管理服务”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该事项申报端口网址报部,并与本省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

  测绘作业证办理“跨省通办”事项,由部省两级按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部本级负责测绘作业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标准,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作业证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四级四同”标准接入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程网办”,并做好相关配套的服务支撑工作。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跨省通办”事项,由部本级负责建设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总对总”对接,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依托该系统开展“跨省通办”工作。

  (四)强化“跨省通办”数据支撑。

  聚焦“跨省通办”事项数据需求,建立部省间和省市县间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与对接机制,推进自然资源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协同与信息共享。加强自然资源系统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基础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原件。按照“应享尽享”原则,除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外,一律面向自然资源“跨省通办”事项的承办部门(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共享服务,各数据提供部门应保证数据及时、准确,数据共享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本省“跨省通办”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人员、经费和制度保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跨省通办”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自然资源系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部门)、完成时限。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落实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不适应的文件规定,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优化调整完善监管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无缝衔接。加强与本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沟通对接,做好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工作衔接。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解读,扩大企业和群众知晓度,加强“跨省通办”事项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政策熟、业务熟、流程熟、服务优,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异地跑动次数,让改革红利惠及更多企业群众。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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