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8〕15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8〕15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签署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8年7月18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取消本市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需要缴纳的其它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各类保证金。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以银行保函方式建立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以法人单位名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银行开具的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

  保函有效期不少于3年。开具保函的银行应为本市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以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督促企业及时开立保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帐。

  第五条 本市新设立的施工企业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外地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或完成进京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银行开具的保函。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范围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范围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农民工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直接用工的分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误的;

  (二)因拖欠分包企业人工费(劳务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八条 开具保函的银行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后,应按照保函中的承诺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银行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保函的施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提交工资保证金保函。

  第十条 本市施工企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撤销许可类经营范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退出本市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以下情形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退还保函:

  (一)自企业提出退还保函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解决的;

  (二)拟退出企业以法人单位的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以下内容:

  1.在本市范围内没有在施工程项目;

  2.自出具承诺书之日起前一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未承接新工程;

  3.自出具承诺书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已竣工的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间已超过两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布上述退出企业的名单。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已办理保函的施工企业保函有效期到期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再办理保函:

  (一)工程项目能够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

  (二)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自开具保函之日起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重新提交保函:

  (一)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三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的;

  (三)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不需再提交保函的施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自确认拖欠行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重新提交保函。

  第十四条 开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保函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需求做好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提供工作。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应重新提交保函的企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办理保函。对未按本办法办理保函的施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动态监管系统。

  未按本办法办理保函的施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依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并定期公布。

  未按本办法提交保函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了未按本办法办理保函的分包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按前款规定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并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监督管理职责。对擅自启用、撤销保函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4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8年4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

  附件2: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

  附件3:启用银行保函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

下载附件
(1)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docx
(2)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的函.docx
(3)启用银行保函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docx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市监质发〔2022〕95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1〕16号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市发〔2021〕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谢正光等4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京政发〔2020〕2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0〕7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13号  (2020/10/9)
  关于印发《北京市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20〕257号 
  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7/24)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2020/6/30)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58 号  (2020/6/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20〕9号  (2020/1/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施工许可变更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0〕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19〕306号  (2019/12/20)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19〕307号  (2019/11/20)
  关于实施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报名等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9〕416号  (2019/10/12)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新建简易低风险附属小型市政工程涉及占用绿化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9〕132号  (2019/6/28)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9〕16号  (2019/6/28)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  (2019/5/2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2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3号  (2019/4/29)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9〕7号  (2019/4/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 (2018年版)》的通知 京建发〔2019〕149号  (2019/4/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区政府文件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9〕5号  (2019/3/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9〕6号  (2019/3/4)

 关键字
  保证金  工程建设  管理  领域  农民工工资  北京市
  京人社监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建办质电〔2022〕46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 文旅发电〔2023〕4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2〕2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提高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比例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2〕3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1〕36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37号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BF—2002—270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 监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8〕15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京建法〔2017〕24号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8〕22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