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32号

  第 32 号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徐绍史

  科 技 部 部 长 万 钢 财 政 部 部 长 楼继伟

  环 境 保 护 部 部 长 陈吉宁 商 务 部 部 长 高虎城

  海 关 总 署 署 长 于广洲 质 检 总 局 局 长 支树平

2016年1月6日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是为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五)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六)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正常使用时,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落实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商务、海关、质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省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发、研制严于本办法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第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害或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等方案。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不得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 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遵守包装物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五条 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包含产品类目、确定方法、具体期限等内容的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七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编制、调整、发布达标管理目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整体安排,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的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主管部门依据职能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合格评定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以及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的;

  (二)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违反包装物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四)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等信息的;

  (五)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六)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实施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害物质含量超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3〕224号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2023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关于开展2023年电视动画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工业通信业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3年度“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创新”专项互联网3.0领域储备课题的通知 
  十问+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就《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关于开展2023年“青春中国梦” 网络视听精品创作项目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先导单位、典型案例、成长项目征集和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3年北京市推动智慧广电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北京市智慧广电第三批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智慧广电网络新服务”征集推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3年度电视剧引导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 第1号 
  关于加快推动农村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的通知 广电发〔2022〕60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电发〔2022〕72号 
  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市监认证规〔2023〕3号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12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13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三维声编解码及渲染》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 广电发〔2023〕5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评选扶持工作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3〕4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23〕2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3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3〕4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30号 

 关键字
  电器  电子  产品  管理  限制  使用  物质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2022年第34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3 年 第 1 号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32号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41 号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做出了哪些规定?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