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邓中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有关背景情况

  澳门特别行政区路氹城和珠海横琴新区一衣带水、路桥相连,路氹城莲花口岸和珠海横琴口岸隔河相望。目前,往来两地的人员和货物均采取传统的“两地两检”通关模式,耗时长且不便利,其中旅客需要搭乘穿梭巴士经莲花大桥往返。随着通关量的不断增长,现行的通关模式和口岸设置已经不能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大背景下两地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日益密切的现实需要。为加强两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人员、货物等生产要素便捷流动,支持澳门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商广东省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提出,希借珠海横琴口岸改扩建的契机,将莲花口岸搬迁至横琴口岸,并采取“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国务院于同年10月原则同意有关请求。

二、拟授权管辖区域的情况

  实现上述请求事项须将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经广东省、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政府商议并报国务院原则同意,拟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区域共有六个板块:一是莲花大桥原内地管辖部分的主桥、引桥(匝道)的桥面及桥体(桥墩除外);二是二层交通枢纽平台以及连接其他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区域及地面的通道;三是地面层出入境货车查验场、小客车随车人员验放厅、客货车卡口和车道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部分,以及连接其他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区域及地面的通道;四是旅检大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部分,包括一层、二层旅检出入境大厅,出入境疏散平台,一层、二层办公夹层,负一层设备用房,以及连接其他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区域及地面的通道;五是澳门大学连接横琴口岸通道桥在内地境内的桥面及桥体部分(桥墩除外);六是澳门轻轨延伸至横琴口岸的预留空间区域,包括轻轨行车隧道(含过河段及地底段)、横琴口岸澳门轻轨站台,以及连接站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区域的封闭通道(含车站、轨道、列车车厢、有关连接通道和逃生通道、电梯、通风井以及轻轨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等区域。其中,前五个板块面积共16.772万平方米,第六个板块空间规划暂未确定,面积待定。根据上述工程进度安排,口岸将分旅检区域、客货车检区域、澳门轻轨延伸至横琴口岸工程三个阶段先后建成启用。其中,旅检区域计划于今年底启用。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由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区域位于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其法律实施管辖需要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为此,根据广东省、澳门特别行政区两地政府的建议,港澳办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启用之日起,在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二是对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区域作概要表述,包括: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莲花大桥和澳门大学连接横琴口岸通道桥相关部分(桥墩除外),以及澳门轻轨延伸至横琴口岸的预留空间。上述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启用。有关区域具体启用日期以及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

  三是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有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续期。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联内容
  关于做好2023年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3年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的通知 
  关于2023年度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京商外运字〔2023〕26号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消费增长和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石商务发〔2022〕9号 
  关于申报2023年北京市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京商调字〔2023〕6号 
  印发《关于支持美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商运指字〔2023〕7号 
  关于做好2024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北京老字号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18号 
  关于非国有商场卖场、商业街区2022年7-12月租金减免奖励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商办贸函〔2023〕470号 
  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的通知 商办贸函〔2023〕463号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 
  关于2023年度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商服贸字〔2023〕33号 
  关于申报2023年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项目的通知 京商生活字〔2023〕23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调整“京彩·绿色”消费券政策适用商品范围的通知 
  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15号 
  关于征集2023年支持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项目的通知 京商规字〔2023〕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商秩字〔2023〕18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促进商贸物流发展项目的通知 京商物流字〔2023〕4号 
  关于申报第二批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17号 
  关于申报2023年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通知 京商生活字〔2023〕20号 
  关于征集电子商务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 京商电商字〔2023〕15号 
  关于发布2023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京商电商字〔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商规字〔2022〕11号 

 关键字
  澳门特别行政  横琴口岸  澳方口岸区  相关延伸区  实施  管辖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批复 国函〔2021〕121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31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18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09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06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00 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83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84 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70 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80 号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81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99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05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17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28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4〕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 法释〔2020〕1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京文法发〔2012〕106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