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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意见》的通知 京信发展发〔2019〕55号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意见》的通知

京信发展发〔2019〕55号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办公类建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更好地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的秩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障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用户基础电信业务的自由选择权,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规范商业、办公楼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办公类建筑建设单位、产权人、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业务代理等单位在《意见》出台后1个月内完成自查自改。

  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意见》的落实工作。

  三、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

  四、针对已签订的与《意见》内容相悖的存量商业合同,有关单位应自《通知》印发12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附件:北京市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意见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北京市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的意见

  为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更好地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的秩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障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用户基础电信业务的自由选择权,现就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商业、办公类建筑,是指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类的建筑物。

  商业、办公类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含固定通信配套设施和移动通信配套设施),包括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楼内弱电竖井、导管、托盘、槽盒、线缆和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等,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指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业务的运营企业。

  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获得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开展试验业务的试点企业。

二、新建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商业、办公类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应由商业、办公类建筑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投资建设,确保与商业、办公类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一)建设单位委托的商业、办公类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及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通信与广电专业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二)建设单位应确保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三、既有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改造要求

  (一)于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布之日前已取得规划相关手续的商业、办公类建筑,不能保障用户使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业务自由选择权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改造。

  商务楼宇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一次性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施工配合费,费用标准按照《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相关工程定额标准收取。

  (二)于2000年9月25日之后取得规划相关手续的既有商业、办公类建筑,商业、办公类建筑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用户使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业务的自由选择权。

四、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运营要求

  (一)在商业、办公类建筑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承诺向最终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并按照电信资费标准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业务代理签订任何垄断或排他性质的通信运营协议或约定,保障企业平等接入。

  (二)商业、办公类建筑的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商业、办公类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分拆单独租赁,应确保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提供通信服务。在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接入服务时,不得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商业、办公类建筑提供公共电信服务,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商业、办公类建筑内经营场所、服务区域等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含计价单位等)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商业、办公类建筑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提供信息公布位置,并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服务提供方便。经营者提供上门服务的,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用户选择、查询。

五、监督管理

  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市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行业管理工作,对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工程勘察与设计监督工作。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加强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着重审查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设备安装空间、电信间及设备间面积能否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需求。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要求建设商业、办公类建筑物的通信配套设施,对通信配套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查处。督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设备间(电信间)、管沟、管井、槽道、配线设备等基础设施具备多家接入的情况下,不得阻挠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电信业务,实现平等接入。

  (四)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修订)通信服务和物业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相关市场主体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广告违法等市场监管领域内的违法行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码标价,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各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商业、办公类建筑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营违规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应依职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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