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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商物流字〔2018〕1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商物流字〔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供应链和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精神,加快推动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降本,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有关通知精神,为做好北京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特制定《北京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北京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供应链和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精神,加快推动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降本,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有关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北京市的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期限截至2020年,用于支持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研究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业务审核、项目评审验收以及办理项目支持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要求,细化列支范围目录,加强资金监督,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人员的指导。

  第四条 试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试点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快速消费品、医药以及餐饮、冷链、电子商务等民生消费行业领域,加快推进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具体包括:

  (一)支持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物流设施节点标准化建设与改造。

  (二)支持标准化托盘(推广1200mm×1000mm平面尺寸)、包装箱(推广600mm×400mm包装模数系列)、周转箱(筐)、货运车辆、集装箱等标准化物流载具的推广应用,及相关物流设施建设改造、物流设备购置。

  (三)支持围绕打通供应链上下游信息流进行的信息化投入及系统研发改造、大数据应用、智能化建设改造等,支持商品信息和物流单元信息绑定,实现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

  (四)支持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支持绿色物流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支持其他事项,包括物流单元化载具质量标准认证费用,供应链专业培训,供应链相关标准的制定应用等。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单个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用“购买服务”支持的项目,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试点资金列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楼堂馆所、办公楼、道路建设、公用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人员经费、办公桌椅以及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具体列支范围目录详见附件。

  第九条 资金使用突破地域限制。优先支持京津冀地区企业和建设项目,促进京津冀区域“大市场、大流通”发展。

第三章 资金申报要求

  第十条 结合供应链跨地域的特点,对在北京市注册法人、在京津冀有建设实体的,以及在津冀注册法人但在北京市有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北京申报项目。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四)产业基础和业务能力良好。

  第十一条 鼓励供应链链主企业对供应链建设整体设计,带领上下游企业联合申报、共同推进、协同共赢。经评审确定的联合申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在确保效果基础上,链主企业可单独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责任承诺书》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项目需具备较好的试点效应和可行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参加项目申报前五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额纳入申报项目总投资;不得将同一集团公司信息平台项目多地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市商务局制定并公布项目申报指南。根据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年度重点工作,可制定试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内容或项目申报指南并对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聘请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资质和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筛选,确定试点企业和项目,会同市财政局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企业应承诺在试点期间向市商务局定期报送试点项目推进情况,以及企业供应链管理的效率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改善、成本下降情况,具体包括:平均库存周转率、订单服务满意度(及时交付率、客户测评满意率等)、重点供应商产品质量合格率、企业物流单元标准化率、与上下游系统数据对接畅通率、单元化物流占比、供应链综合成本(采购、库存、物流、交易成本)等指标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试点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评审及验收的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在北京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资金支持对象或申请单位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的联合惩戒,暂停或取消资金支持或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北京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资金列支范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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