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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5〕39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5〕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7日第2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

顺义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15号)和《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4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在本区依法注册和纳税且经营满1年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和电子商务服务3类企业,其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网上交易商务活动的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和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数字认证、云计算等服务的专业服务商。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 依托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优势,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接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升级改造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辅助系统建设;对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和海外仓建设等项目,给予总投资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打造具有云数据中心、孵化器、演示中心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评审小组认定后,给予园区主体单位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新注册或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中购买办公用房并主营电子商务业务的,可以享受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原则不超过5000平方米;租赁房屋并主营电子商务业务的,自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租金给予补贴,前3年补贴额度分别为租金的50%、30%和20%,最高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我区。对新入驻本区的国内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本年度网上零售额达到1亿元或5亿元,且网上零售额增速不低于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速3倍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或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业务,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且当年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平台总投资50%或实际产生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农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设线下体验店,区内每新增1家给予5万元补贴;搭建社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经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年度交易规模500亿元以上的,给予当年技术投入和市场推广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开拓市场宣传。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参与国家级或市级展会活动的,给予当年摊位租赁、广告宣传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协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在我区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展览会议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方向区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给予当年活动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企业享受政策时,既适用国家、市政府政策,又适用本办法的,先执行国家、市政府政策,同时可享受国家、市级扶持资金30%的区级补贴;若某方面同时满足本区多项支持政策,可择优选择,但不能同时享受;对发展速度快、品牌价值高、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项目或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在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内,向区商务委提出奖励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本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相关工作由区商务委负责认定,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政策兑现及其他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查处。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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