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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9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北京市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战略部署,引导区域商业服务业调整结构,服务民生,繁荣市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海淀区商务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依法纳税在海淀区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商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

  (二)在海淀区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海淀区相关发展规划要求。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措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进消费增长,优化调整商业结构,完善便民服务体系,推动行业创新,提高人才素质和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促进区域消费增长,对区域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贡献前50名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及相关组织将依据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及同比增长指标给予资金奖励。支持标准依据当年“促消费、保增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有利于改善全区商务发展环境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引进,将根据装修面积给予引进主体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特色街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特色街区公共平台的建设、整体运营以及宣传等。

  (四)支持我区现有重点商业服务业企业新增开展网上经营,给予项目总投资30%,原则上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支持物流企业的调整、升级,公共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直接关系民生的物流体系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完善便民服务体系,支持便民菜店、社区菜市场等蔬菜销售网点的规范建设和菜篮子配送中心的建设,支持原配套商业网点恢复菜篮子等社区商业便民服务功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支持固定式早餐便民服务网络等社区便民商业、生活服务业的建设;支持品牌连锁企业依托科技园区和北部地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发展配套商业服务业;支持少数民族餐饮经营网点建设和升级改造,支持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停车系统升级改造。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七)支持商业服务业领域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创新等项目,采取后评价等形式,给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手段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的项目和加强安全管理,推进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项目,采取后评价等形式,给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八)支持行业协会研究行业发展,推行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推动业态提升;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商业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在岗人员培训,给予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九)支持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建设,支持标准依据《促进中关村西区电子市场品牌专营店发展支持办法(试行)》执行;支持国内外商业企业总部落户海淀,支持标准依据《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执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支持新增且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支持标准依据《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执行。

  (十)支持融资租赁等产业发展。支持标准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支持其他符合区域商业总体规划、满足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吸引力、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项目;支持中央、北京市及海淀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支持高端聚集区建设;支持企业改造提升整体消费环境,发展特色商业,重点支持新兴业态和具备行业引领示范效应的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发展和提升;支持推进区域营销,营造商业氛围,提升海淀商业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活动。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或依据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六条 按照进一步优化完善海淀区支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调整思路,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积极探索权益资金支持模式,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加快支持方式创新,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企业享受政策创造条件。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由区商务委、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由区商务委定期制定并发布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凡符合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的项目,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九条 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区政府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并按照要求向区商务委提交所需资料。

  第十条 区商务委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企业项目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支持的企业必须配合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区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建立项目跟踪评价体系,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到期后,区商务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对按期完成并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通过验收;对逾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后,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可采取现场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及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蓄意提供假发票、假证明文件、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取消其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商务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7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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