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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外发〔2011〕7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外发〔2011〕719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日第16次市政府外办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首都经济建设,支持本市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委托,负责我市旅行卡的受理、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 颁发管理机关

  第五条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初审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第八条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九条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本市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 申办单位资格及职责

  第十条 申办单位系指市政府外办确定的具备申办旅行卡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管和收缴工作,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及管辖范围:

  (一)申办单位:本市各区县政府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及部分非公有制企业。

  (二)管辖范围: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和区县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办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工作;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和本市有关部门推荐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本企业人员商务旅行卡的申办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政府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含海淀、昌平、丰台园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规模、效益、利税、进出口等情况,为“实力强、信誉好、需求大”的外向型企业相关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

  (四)各申办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承办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责。

第五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

  (三)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事项表》一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情况介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人员向申办单位提出办理旅行卡申请,申办单位初核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由市政府外办下达《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第十五条 本市国有企业人员须在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后申办旅行卡,并持用公务普通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持用普通护照。

第六章 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退回市政府外办。

  2、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市政府外办向外交部领事司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市政府外办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市政府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管理办法。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申办单位要本着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市政府外办负责本市持用公务普通护照企业人员旅行卡的保管工作。

  (二)持用普通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可在所属企业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市政府外办备案后由该企业保管旅行卡。

  (三)各申办单位负责催缴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单位须在五日内报请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四)本市国有企业人员每次领用旅行卡,应由申办单位持因公出国任务和政审批件,办理借用手续,并于使用人回国后十日内将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非公有制企业持有普通护照人员回国后十日内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五)市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申办单位管理和申请人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导致严重后果者,市政府外办将对申办单位及申请人进行通报批评、暂停以至取消申办单位资格或吊销旅行卡的处理。

  (六)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相对应的有效护照。

  (七)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通知申请人换卡。

  第二十条 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申办单位向市政府外办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经核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外办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受理非公有企业申办旅行卡。

  第二十二条 各申办单位应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外办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8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2009年10月印发的《北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外发〔2009〕70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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