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9〕1号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央 组 织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9月18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回避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 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 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履职回避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相关活动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回避办理程序一般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回避决定由邀请单位或者授权其组织(人事)部门、专项工作组织负责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作出或者授权作出回避决定的,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 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村振兴协理员流动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23〕1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高级研修班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3〕4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3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9号 
  关于实施创业启航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25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1号 
  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京人社就促字〔2023〕105号 
  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8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3〕20号 

 关键字
  人事管理  事业单位  回避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规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劳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2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9〕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