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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9〕1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9〕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以下统称“30号文件”),加大促进就业力度,现就落实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规定的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调整到50%。

  二、2019年1月1日起,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2019年1月1日前期限的岗位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符合《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有关规定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不同职业或同一职业更高等级的补贴。

  四、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相应职业培训能力的企业,可按照补贴性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五、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30号文件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单位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压实责任。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内容,熟悉经办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业务培训,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对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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