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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京民社救发〔2018〕313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京民社救发〔2018〕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随着经济发展加快、社会转型加速和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功能不断延伸,公众对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直接面对困难群众,是连接党和群众的纽带,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是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民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市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薄弱、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仍很突出。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民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有关精神,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管得住”、救助对象“保得准”、补助资金“用得好”,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结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规划、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职责,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二是明确重点,关注需求。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三是集中统筹,精准施救。发挥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类社会政策和救助服务资源,创新服务理念、方式、方法,确保对象认定准确,施策科学合理,服务及时高效。四是竞争择优,突出实效。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方式,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力,促进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多元化,构建高效、综合的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体系。五是强化监督,注重绩效。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管方式,确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及时、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

  (三)主要目标。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培育社会救助服务队伍,拓展救助服务内容,实现救助服务全覆盖,做到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及时发现、底数准确清晰、救助响应有力、帮扶精准到位,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全面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购买主体。各区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二)购买内容。购买项目应围绕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为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失能、失智、失独、高龄、重残、重病、未成年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提供更精准、更高效、更优质的社会救助服务,以解决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提升其生活质量。主要购买事项应包括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台账、经办社会救助业务时开展的家计调查、需求评估、自理能力评估、业务培训、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以及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个案帮扶、资源链接等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救助服务,从而全面提高救助服务的水平和效果。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承接主体应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专职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等。购买主体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购买服务内容的具体需求,确定承接主体应满足的其他具体资质与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四)购买机制。购买主体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竞争有序、结果可控的原则,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应依法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1.完善指导性目录。购买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履行职责需要及公众需求,结合实际,将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相关事项纳入本级、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结合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实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3.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4.选择购买方式。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5.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合同要求支付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6.开展绩效评估。以推进精准救助为绩效目标,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综合评价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强化部门支出责任,侧重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确保购买服务效果。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类项目购买服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7.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部门联合、上下级联动、多方面参与的监督机制。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购买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购买服务的预算、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在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既定标准时,及时启动退出机制。对承接主体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禁止相关主体在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五)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区财政要结合民政部门工作需要,加强资金统筹力度,合理安排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积极拓展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引导使用社会捐赠资金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社会救助服务开展。

三、着力推进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一)规范社会救助窗口建设。各街道(乡镇)要依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政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完善窗口服务标准,指定专职人员,或结合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各类社会救助申请事项,为群众提供社会救助政策咨询服务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落实首问责任、AB岗位、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窗口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事项按相关程序要求限时办结,咨询事项即时答复,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确保群众到窗口办事“一问就知、一看就明、一听就懂、一办就成”。加强跨部门救助事项业务协同,明确部门对接责任人,实现部门间转办(介)的无缝衔接,提高社会救助的综合效能。

  (二)配齐配强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各区要根据满足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救助需求、受理审核和动态管理等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设置整合区、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人力资源。各街道(乡镇)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配齐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现有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不足的,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或村(社区)派遣人员。

  (三)推进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各区要做实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职能,作为本辖区救助资源整合和信息统筹平台,实现困难群众需求和救助资源高效对接。各区要统筹设立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充分利用“三社联动”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承接运营,实现对困难群众救助服务全覆盖。街道(乡镇)负责辖区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对接、监管,并要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已有机构和资源,为承接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提供支持。

  (四)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排查、需求摸底、发现报告,公示监督、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政策咨询、宣传引导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工作。协助办理社会救助工作的村(社区)人员应了解相关政策、责任心强、处事公正,对其中非财政供养人员应按月给予工作补贴,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五)加大基层社会救助队伍的培养培训力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把好入口关,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爱民情怀的同志选拔充实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岗位,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新上岗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严格落实分级培训制度,市对各区社会救助管理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各区对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少于2次;区或街道(乡镇)对其他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定期组织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可以有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是进一步补齐救助服务短板、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组织动员、政策落实和资金保障等工作。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街道(乡镇)、村(居)要总结推广经验,深入挖掘典型;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研究解决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社会救助领域购买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市民政局要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工作开展,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科学有效、安全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推进精准救助。各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服务,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度。强化主动发现和救助响应,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严格把控审批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管。采集社会救助对象困难程度情况,建立精准救助台账,拓展服务方式,为困难家庭成员提供缓解压力、提升能力等精细化救助服务,切实增强社会救助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综合运用宣传手册、政策解答、活动报道以及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激发社会各方面参与热情。可通过组织开展优秀服务项目和服务机构评选等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感与满意度,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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