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5〕27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5〕2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设置,降低人力资源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潜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6号令)(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准入类职业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

  二、自2015年11月12日《决定》公布之日起,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本市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2)不得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职业资格,从其规定执行。

  三、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上述文件中相应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不再开展持证上岗执法检查工作。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发布各类招聘信息、广告不得要求相应职业(工种)所对应的岗位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就业。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设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按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报考条件,自愿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技能鉴定,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取得相应技能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应当转变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方式,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企业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岗位需求,指导辖区和所属企业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技能过硬、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决定》和本《通知》的宣传培训工作,使辖区、所属企业和劳动者真正了解和掌握国家和本市职业资格设置调整的意义和目的,正确理解国家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内涵和工作内容,防止社会舆论的误读、误解,干扰和阻碍合法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落实。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关于职业资格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6号令)(略)

  附件2:原国家和本市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工种)目录(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5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村振兴协理员流动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23〕1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高级研修班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3〕4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3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9号 
  关于实施创业启航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25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1号 
  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京人社就促字〔2023〕105号 
  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8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3〕20号 

 关键字
  从业人员  问题  决定  技术  废止  工种  招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京人社能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2〕31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人口函〔2022〕4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2〕343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22年 第3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疫情防控中从业人员防护的通知 京建发〔2022〕15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9号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9号

 推进“双减”工作落地 加强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6 号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6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1〕196号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 1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59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交路建发〔2012〕14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