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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建立相关奖励制度的通知 朝政发〔2015〕1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建立相关奖励制度的通知

朝政发〔2015〕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结合区域实际,我区决定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建立相关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业户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退役士官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妥善安置农业户籍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官。不需要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安置的农业户籍退役士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武装部门审核,本人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准后,参照城镇退役士官同等服役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区政府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提高退役士官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为妥善解决退役士官安置问题,鼓励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官自谋职业。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役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自谋职业的,区政府给予相应补助:非残疾士官退役后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在同级别自主就业士官自主就业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20%;九至十级残疾士官退役后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在同级别自主就业士官自主就业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30%;七至八级残疾士官退役后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在同级别自主就业士官自主就业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40%;五至六级残疾士官退役后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在同级别自主就业士官自主就业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50%。

三、建立在校生入伍奖励驻区高等院校制度

  为鼓励驻区高等院校积极输送合格人才参与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为社会培养更全面、更优秀的人才,按照每输送1名合格人才,区政府给予相应高等院校20000元的奖励,调动驻区高校征兵工作积极性。

四、建立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奖励制度

  为调动接收单位工作人员安置我区退役士兵的积极性,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奖励机制。建立对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奖励制度,对接收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分配信”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每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奖励现金10000元,每接收安置1名伤残退役士兵,奖励现金20000元。同时,每年在接收企业中开展“朝阳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对评选为安置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现金5000元。

五、完善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及技能培训制度

  推行城乡统一的退役士兵成人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学历学习。自退役之日起5年内,退役士兵在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指定所属高校,取得国家承认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区政府给予学费补助,原则上取得大专学历的区政府补助每人不超过8000元,本科学历的区政府补助每人不超过10000元。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有选择地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作,共同负责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我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择业竞争能力,原则上区政府补助每人不超过5000元。对接收单位需要岗前定向培训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给予岗前培训,原则上区政府补助每人不超过5000元。学历教育学费补助及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有选择地享受其中1项。

  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卫戍区司令部《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10号)、北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民安发〔2012〕29号)的相关条款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建立相关奖励制度的通知》(朝政发〔2011〕6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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