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关于为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5〕58号 | ||||||||||||
| ||||||||||||
关于为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5〕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年第44号)、《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首都经济人口发展状况,现就进一步完善为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五条第二款的入户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落户企业的用人情况报告; (二)连续前三个年度企业职工花名册(见附件1);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企业连续前三个年度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能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比对的企业,可不提供此材料); (六)与招用的本市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及以上的,需提供反映企业连续前三个年度依法上报统计部门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制式报表;企业未达到一定规模的,需提供企业连续前三个年度银行出具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或能够证明企业前三个年度招用本市人员的其它有效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入户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实际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见附件2),并加盖区县人力社保局公章,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企业招用本市人员连续3年的数量或比例,主要审核企业连续3年招用的本市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不含补缴人员)是否达到《试行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切实加强资格审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于申请人提供虚作假材料的,按照《试行办法》取消其申报资格。区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审批、报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96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2日 附件1:职工花名册(样式) 附件2: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样式) 下载附件:(1)附件1:职工花名册(样式).docx (2)附件2: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样式).docx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私营企业 投资 申请人 外地 证明 招用 人员 情况 入户 开办 来京 本市 办理 | ||||||||||||
京人社就发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