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工伤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为方便我市工伤职工就医,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卡就医,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发放期间,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发放社保卡工伤职工

  已发放社保卡工伤职工就医的,必须携带社保卡、《工伤证》,并按以下要求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一)工伤职工门(急)诊就医

  1、工伤职工持社保卡和《工伤证》挂号,工伤医疗机构应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信息,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结算挂号费用,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并出具结算单据。

  2、工伤职工就医应主动出示社保卡、《工伤证》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工伤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核对人员身份信息,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核对、书写《病历手册》,违反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节严重并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给予工伤医疗机构黄牌警告,并对相关医师暂停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资格。

  3、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出具结算单据。

  (二)工伤职工住院就医

  工伤职工住院包括普通住院、康复入院。

  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和《工伤证》办理住院手续,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工伤医疗机构应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信息,并在入院当日使用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因故需要撤销入院登记的,必须使用社保卡办理。

  工伤职工住院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期间,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其在同一时间内门诊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结算工伤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出具费用结算单据。

  3、因工伤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工伤职工不能持社保卡正常结算费用的,待系统恢复后,由工伤医疗机构重新为工伤职工办理费用结算。

  (三)工伤职工急诊留观

  工伤职工急诊留观,工伤医疗机构应为工伤职工建立留观病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出具门诊收费票据和结算单据及急诊留观证明。急诊留观期间,发生诊疗、护理及床位费用且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未发社保卡或已发社保卡丢失(损坏)后,申请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

  1、工伤职工社保卡丢失(损坏),应及时申请或补(换)社保卡;申请或补(换)社保卡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09〕152号)的规定办理。

  2、门(急)诊就医,工伤职工应主动出示《工伤证》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全额支付。工伤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工伤职工出具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工伤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按原流程办理。

  3、住院就医,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证》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住院治疗,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与持社保卡结算流程相同。

  三、工伤职工未发社保卡、急诊未持社保卡和异地就医的仍按原流程办理。

2013年12月12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村振兴协理员流动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23〕1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高级研修班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3〕4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3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9号 
  关于实施创业启航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25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1号 
  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京人社就促字〔2023〕105号 
  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8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3〕20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4号 
  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23〕19号 
  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7号 
  关于北京市2023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3〕91号 
  关于2023年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5号 
  关于开展第十二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3〕56号 
  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22〕38号 

 关键字
  工伤职工  社会保障  北京市  就医  问题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4〕33号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2〕2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21号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183号

 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5〕59号

 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