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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加速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2〕2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加速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加速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朝阳区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加速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推进首都广告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优化朝阳区广告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广告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快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向园区聚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朝阳区促进广告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设立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并推动全区广告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且无违法经营记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告企业。对广告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企业,经批准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标准

  第四条 设立朝阳区广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广告产业升级发展、加速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广告企业;

  (二)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改造升级;

  (三)要素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广告企业上市融资;

  (五)研发和创新行为;

  (六)优秀广告和公益广告创作;

  (七)广告人才培养;

  (八)搭建广告产业交流平台。

  第六条 支持方式包括奖励、补助、贷款贴息和购买版权等。原则上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内,已享受朝阳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扶持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公开征集、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的程序运作。

  第八条 支持龙头企业向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聚集。

  (一)对新注册并迁入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一定规模以上的广告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二)新注册并迁入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的龙头广告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200元,连续补贴3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房租补贴按年度拨付。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其租赁用房的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

  (三)支持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给予贷款贴息,或按总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第九条 支持要素交易平台建设。对要素交易平台投资运营主体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第十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在朝阳区内注册的广告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平台投资运营主体按照核定价格的70%收取费用,其余30%的费用由扶持资金支付。

  (二)同一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惠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广告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给予一定补助。

  (一)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给予50万元补助;

  (二)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100万元补助;

  (三)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

  (四)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400万元补助;

  (五)企业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给予40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广告企业研发和创新行为。对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优秀广告创作。对广告作品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知名奖项的广告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公益广告创作。对公益广告作品获得国内外知名奖项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以国家中心工作和重大社会事件等内容为题材的优秀公益广告创作版权,可由政府购买并组织刊播。

  第十五条 加强广告人才培养。鼓励广告企业与有关高校建立合作机制,接收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实习,完成毕业设计。鼓励广告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工作室、广告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并根据工作室或基地实际建设情况及企业效益,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搭建广告产业交流平台,鼓励成立和引进广告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服务区域产业发展。

  (一)对广告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举办的5家(含5家)以上企业参加的,以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宣传推介、融资交易、开拓市场为目的的团体展览展示活动,对活动所需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二)支持广告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举办广告产业发展研讨会、论坛和广告创意推介会等行业交流活动,对活动举办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章 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广告企业提供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朝阳区的广告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二)对于新注册的跨地区大型广告企业或广告企业总部,名称中可不标注行政区划字样。

  (三)指导并帮助广告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商标管理,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依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全市企业名称登记中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针对广告行业服务性、技术性和创新性的特点,推行国家、北京市对创新型服务业的管理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九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广告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广告创意设计竞争优势的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扩大质押品范围,为广告企业获得融资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广告企业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区相关部门统筹协调,依法依规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广告企业聘用的属本区紧缺急需的人才,可申请办理本市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由区人力社保局参照市区有关政策,协调相关单位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入驻朝阳区有突出贡献的广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朝阳区行政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可提出申请,由区教委参照市区有关政策,协调相关单位予以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引入。凡具有重要辐射和带动作用的重点企业入驻项目或重大广告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条款规定的内容外,可提请区政府审议,给予重点资金支持或其他配套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已享受扶持资金支持的广告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关系迁出朝阳区,否则将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北京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京工商发〔2011〕131号)和朝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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