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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8﹞2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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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8﹞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确保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与内地(大陆)居民基本相同的权利、公共服务和便利,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的便利。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时均为有效证件。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部属各单位应在9月1日前加快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及证件阅读机具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尚未完成系统升级改造的地区和部门,应为持相关证件的港澳台居民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人工服务。系统升级改造需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待遇的规定和做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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