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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8〕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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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8〕3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3号)要求,“人民防空工程乙级、丙级监理资质审批”事项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以及告知承诺书等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首次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3.《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变更)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4.《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延续)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注:附件可登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官方网站(www.mfj.beijing.gov.cn)查询。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转变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北京市注册,自愿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 对不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形式的申请人,人防部门应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告知承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审批依据) 本资质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及《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第六条 (乙级资质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满1年,且年检合格;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丙级资质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第九条 (首次申请申办材料) 首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查看原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查看原件;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1份、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复印件1份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查看原件; (六)《监理业绩表》(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七)《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后当场予以办理。 第十条 (变更申请申办材料)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四)变更技术负责人的。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变更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一份,原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后当场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延续申请申办材料) 资质有限期届满,监理单位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各年年检合格,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各项条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颁发新证书,注销原证书。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延续申请原件1份; (二)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查看原件;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1份、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复印件1份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查看原件; (七)《监理业绩表》(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八)《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后当场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报材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十三条 (申请的提出) 注册在北京市的企业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的,应向本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提交的申办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审核与决定) 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审核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若材料申报不齐全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不予以许可。 第十六条 (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申请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经行政审批机关全面核验无误后,行政审批机关予以下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许可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后续监管) 申请人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乙级、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证书原件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七)《监理业绩表》 (八)《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 (九)《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 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房屋建筑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单位公章 (六)《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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