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8〕3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8〕3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3号)要求,“人民防空工程乙级、丙级监理资质审批”事项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以及告知承诺书等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首次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3.《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变更)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4.《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延续)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注:附件可登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官方网站(www.mfj.beijing.gov.cn)查询。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转变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北京市注册,自愿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

  对不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形式的申请人,人防部门应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告知承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审批依据)

  本资质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及《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第六条 (乙级资质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满1年,且年检合格;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丙级资质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第九条 (首次申请申办材料)

  首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查看原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查看原件;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1份、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复印件1份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查看原件;

  (六)《监理业绩表》(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七)《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后当场予以办理。

  第十条 (变更申请申办材料)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四)变更技术负责人的。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变更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一份,原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后当场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延续申请申办材料)

  资质有限期届满,监理单位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各年年检合格,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各项条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颁发新证书,注销原证书。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延续申请原件1份;

  (二)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查看原件;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1份、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复印件1份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查看原件;

  (七)《监理业绩表》(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八)《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提交材料齐全后当场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报材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十三条 (申请的提出)

  注册在北京市的企业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的,应向本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提交的申办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所有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审核与决定)

  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审核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若材料申报不齐全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不予以许可。

  第十六条 (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申请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经行政审批机关全面核验无误后,行政审批机关予以下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许可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后续监管)

  申请人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乙级、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证书原件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七)《监理业绩表》

(八)《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

(九)《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

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房屋建筑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单位公章

(六)《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


 关联内容
  关于废止《韩村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韩村河镇2023年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方案的通知》、《韩村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韩村河镇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层字〔2023〕598号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关于印发 《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动办发〔2023〕53号 
  关于优化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交公交发〔2023〕5号 
  关于禁止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关于推出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业务6项政策措施的通知 公交管〔2023〕11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2〕30号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备案事项 京公治字〔2022〕9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7号 
  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公法字〔2022〕1125号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关于在广东省试行恢复内地居民办理赴香港商务签注的公告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2021年9月24日 
  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交绿通发〔2021〕4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473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1〕62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1〕63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1〕64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1〕61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稿)》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1〕60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统一本市农业非农业夫妻投靠落户政策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3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1〕13号 

 关键字
  防空工程  告知承诺  丙级  人民  监理  暂行  许可  乙级  资质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京人防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2〕73号

 北京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京人防发〔2022〕53号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政策解读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及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1〕64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1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236号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1号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京建发〔2019〕33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2〕11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277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9〕4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8〕2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8〕3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完好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8〕5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7〕120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清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7〕78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0〕81号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8〕78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流程》《人防工程拆除批准流程》《人防工程改造批准流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流程》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9〕111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0〕48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9〕119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