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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6〕9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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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6〕95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管理,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6年12月19日 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管理,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包括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和战时通风设备。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北京市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承办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第五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的管理工作包括采集、整理分析、计算、审批、发布五个步骤。 第六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发布的型号于每年1月份进行调整,选取上一年度销售量达到20樘(台)及以上的专用设备型号发布。 第七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依据每月25日之前备案的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每月发布一次。 第八条 为准确计算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原则上应完整采集每月所有备案的合同价;当采集所有的合同价存在难度时,可以采集权重较大的合同价作为计算信息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数据进行整理时,应将合同价折算成同一形式的单价,对离散性较大的异常数据进行分析。 第十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应按下式计算: 计算方式.png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计算完成后,应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开发布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北京防空防灾信息网发布。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应在发布一周后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供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各方参照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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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 专用 设备 销售 信息 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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