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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民防发〔2015〕28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民防发〔2015〕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结合北京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专用设备,本文中仅包括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北京市民防局按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负责全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北京民防协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一、建立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目录管理制度

  北京民防协会按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负责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行业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和目录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行业诚信体系,编制目录管理和诚信评价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优化协调市场资源,避免企业恶性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规范市场行为,实现行业健康发展。

  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取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人防专用设备从业能力达标证书和北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属于“机械设备制造加工”的营业执照,方可在北京市从事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并接受北京民防协会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完善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制度

  人防专用设备必须经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在人防工程中使用。人防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人防专用设备出厂前,应当委托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人防专用设备产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的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进行抽样检测,对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产品质量或建筑材料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调试或更换,并重新检测;施工工艺检测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或返工,并重新检测;安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由安装企业负责整改或返工,并重新检测。

  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方可在北京市从事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

三、加强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监督管理

  北京市民防局对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和质量检测企业的从业能力建设、履行质量责任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一次以上专项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对全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综合性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各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要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质量控制,提高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和质量检测水平。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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