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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简本)

北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简本)

目录

  1 总则

  1.1 火灾事故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 指导思想

  1.3 工作原则

  1.4 编制目的

  1.5 编制依据

  1.6 事故分级

  1.7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5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级别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4.2 分级响应

  4.3 扩大应急

  4.4 响应结束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恢复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队伍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保障

  7.7 通信保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专业术语说明

  9.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火灾事故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北京是国家首都、国际城市、历史名城、宜居城市,具有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等特点,因此形成了火灾致灾因素多、损失大、处置难、影响大等显著特点。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工业化飞速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因电气设备故障、生活用火不慎、违章操作、放火、玩火等多种因素以及其它事件引发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作为首都,本市集中了众多中央在京单位、境外驻京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市民的防灾意识和素质参差不齐,由此增加了火灾事故的处置难度。一旦发生火灾,不但对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正常运转造成严重危害,还会受到中央、地方、境外驻京机构以及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按照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立足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实际需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充分做好思想和物质准备,切实完成好灭火救援任务。

  1.3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坚持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灭火救援行动,保证灭火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2)救人第一、先控制后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对于火灾现场要以控制灾情蔓延扩大为着力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损失及因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损失。

  (3)果断决策、科学处置。根据火灾的不同类型,积极捕捉有利战机,果断决策,快速行动,灭火救援行动的技术、战术方法既要讲究科学,又要符合火灾现场的客观实际,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时效性。

  (4)协同作战、统一行动。整个灭火救援现场各种参战力量都要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统一行动,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1.4 编制目的

  针对本市火灾事故的现状和特点,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火灾事故,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1.5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试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6 事故分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火灾事故,根据火灾特性、特征及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将火灾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火灾现场被困人员超过200人的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边远山区、郊区农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火灾;燃烧容积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重大火灾;火场随时可能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火灾现场被困人员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边远山区、郊区农村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灾;燃烧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火灾现场被困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边远山区、郊区农村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灾;燃烧容积在3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火灾事故;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漏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火灾现场被困人员在50人以下的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边远山区、郊区农村灾500平方米以下)的火灾;燃烧容积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火灾;一般居民房、一般建筑、一般电器、单体汽车等各类无人员伤亡和人员被困的火灾事故。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以及其他灾害或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开展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应对全市火灾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全市火灾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全市火灾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2.1.2 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领导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全面工作。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以及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以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其中:

  市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受总指挥委托,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的秩序稳定;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排爆、案件侦破、消防设施遭受人为破坏、劫持人质等重大刑事案件及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公安治安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负责管理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火灾事故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各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发布和解除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4)负责本市应对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5)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本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演练;

  (7)负责本市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市消防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10)承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应对火灾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负责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灭火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实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及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处置好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配合外事部门在火灾事故中,妥善安置外国驻华大使馆及其外国来京人员和在京港、澳、台、华侨及海外旅游人员;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3)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火灾事故中灭火救援所需资金;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资金保障的其他事项。

  (4)市建委: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抢险队伍开展火灾事故中的工程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开展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负责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消防工程建设的其他事项。

  (5)市市政管委:负责协调、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火灾事故中燃气、供热等相关市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市政设施等其他事项。

  (6)市交通委: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和道路桥梁恢复的其他事项。

  (7)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火灾事故中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供水、排水设施的其他事项。

  (8)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

  (9)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专业抢险队伍开展生产安全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专家对火灾事故相关生产安全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置;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10)市政府外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火灾事故中妥善安置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在京的港、澳人员、华侨及其他外国来京人员。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通报本市突发火灾事故的相关信息。

  (11)市民防局: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人防工程的其他事项。

  (12)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中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分流工作,开辟消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的通行;负责制订和完善122台和119台联勤联动机制;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公安交通的其他事项。

  (14)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协助副总指挥管理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火灾现场的消防设施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消防专业队伍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指导多种形式消防应急队伍开展消防应急演练;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灭火救援的其他事项。

  (15)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火灾事故中电信系统实施抢险救援,并为灭火救援及其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负责承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电信系统的其他事项。

  (16)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火灾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协助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指挥和其他工作。

  (17)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断电以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电力设施故障的抢修作业。

  (18)各区县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西站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清河办事处、燕山办事处、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负责配合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设立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承办需配合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对火灾事故的其他事项。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由消防、建筑、化工、气象、地震、市政等行业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在灭火救援预案、通讯保障预案、大规模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

  (2)参与消防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参与教材的编写并传授专业知识;

  (3)在火灾事故现场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相关的技术保障,协助指挥部完成灭火救援的指挥决策工作;

  (4)协调本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消防部门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可由灭火指挥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和专家工作组等组成,承担现场灭火救援任务,负责做好事发地区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1)灭火指挥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民防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

  (2)社会面控制组:由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牵头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属地分局等,负责组织力量维护事故现场周边社会面秩序;

  (3)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民政局配合,负责协调落实火灾事故中灭火救援所需资金及物资;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指挥医疗救护队伍进入火灾事故现场,对伤亡病患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

  (5)新闻发布工作组: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办、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6)专家工作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相关专家到场配合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火灾事故相关技术支持。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火灾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1 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出现一般火灾事故的;

  (2)春节、清明、干燥季节、重大消防保卫活动期间等火灾高发时段或特殊时期。

  3.1.2 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已经发生一般火灾事故(Ⅳ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较大火灾事故的;

  (2)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出现较大火灾事故的。

  3.1.3 橙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已经发生较大火灾事故(Ⅲ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重大火灾事故的;

  (2)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出现重大火灾事故的。

  3.1.4 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已经发生重大火灾事故(Ⅱ级),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有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

  (2)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出现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火灾事故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1 蓝色和黄色预警:预警信息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2.2 橙色预警:预警信息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2.3 红色预警:预警信息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做好启动本系统、本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随时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3.1 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实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要24小时值班,并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消防部队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防火工作及采取应急措施的准备。

  3.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掌握情况,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火险形势,市公安局消防局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加强防火安全检查,消防部队加强战备等级,随时作好出动准备。新闻单位加强相关宣传,对火险形势和工作情况进行报道。

  3.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掌握情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高度关注火险形势。消防部队严密监视火险情况,做好一切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4.1.1 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与区县政府按照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级负责,联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处置方案立即派出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火灾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启动Ⅳ级消防应急响应。由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属地消防支大队、中队开展处置,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执行。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工作。

  4.2.2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启动Ⅲ级火灾应急响应。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成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火灾事故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现场参与指挥协调。

  4.2.3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Ⅱ级火灾应急响应。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火灾事故属地区县政府和专家顾问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的具体处置工作。

  4.2.4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Ⅰ级火灾应急响应。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挥决策,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火灾事故属地区县政府和专家顾问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市灭火救援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物资共同参与火灾的处置工作。同时报请公安部消防局,调动周边省市的消防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4.4 响应结束

  4.4.1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整个灭火救援战斗行动基本结束,救援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2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4.3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

  5.1.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确定事故级别。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市公安局消防局应立即报告市公安局,同时通过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办,并在2小时内上报详细情况。发生其他一般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通知需配合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

  5.1.2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火灾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报告。

  5.1.3 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接报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等。

  5.1.4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阶段性汇总分析,并报市应急办。

  5.2 信息发布

  5.2.1 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建立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5.2.2 一般火灾事故,可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组织发布相关信息。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5.2.3 对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以及涉及国外、港、澳、台人员的火灾事故,对外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共同组织下开展。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恢复

  6.1.1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组织实施善后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事故对社会的后续影响。

  6.1.2 市民政局负责处置好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2 调查评估

  6.2.1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一周内,将应对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基本情况;起火单位详细情况;火灾事故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工作和工作进展情况;善后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教训及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6.2.2 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属地公安分局及相关单位组成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小组,调查火灾原因,确认火灾责任,并预测火灾事故后果,形成评估报告,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和有关建议报市应急委。评估报告的内容除应对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进一步核准、补充外,还应包括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员查处结果或进展情况,已采取的和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结合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年度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灭火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7.2 装备保障

  7.2.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消防安全保卫的需要,配置功能齐全、数量充足的消防车辆、装备,以满足灭火救援战斗的需要,同时做好各种器材装备、灭火药剂的储备工作,不便储备的应与相关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确立应急供应协议。

  7.2.2 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7.2.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和专业值守人员,保障在初起火灾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7.3 技术保障

  7.3.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应依托市公安局消防局119调度指挥系统,不断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7.3.2 在火灾事故处置现场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持事故现场与相关应急指挥部门的联系。

  7.4 队伍保障

  7.4.1 市公安局消防局作为火灾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通过经常性训练,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7.4.2 发生重特大火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灭火救援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报请公安部消防局,调动周边省市的消防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7.4.3 各相关单位组建本系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在做好现场救治和伤病人员转运的同时,做好专业医院、床位、专科大夫等火灾事故烧伤病人入院治疗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把情况及时上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7.6 交通保障

  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警戒区、控制区进行交通管制,并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灭火救援等车辆顺利进出事故现场。

  7.7 通信保障

  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市公安局信通处负责现场参战的市公安局各警种之间的通信组网,保证通信畅通。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现场各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其他单位现场参战力量的通信保障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在火灾事故应急状态下群众自救、互救的知识和企业消防安全措施和要求,提高全社会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8.2 培训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应对火灾事故处置能力的培训工作以及对市民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8.3 演练

  8.3.1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8.3.2 各区县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8.3.3 本市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高效有序地投入先期处置,避免因延误时机造成事态扩大。

  9 附则

  9.1 名词、专业术语说明

  9.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系指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所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9.1.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2 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9.2.3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9.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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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备案事项 京公治字〔2022〕9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验收服务指导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7号 
  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公法字〔2022〕1125号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关于在广东省试行恢复内地居民办理赴香港商务签注的公告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2021年9月24日 
  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交绿通发〔2021〕4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473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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