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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2011)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方针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提高既有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提升使用品质,市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本市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设防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的既有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并根据其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一)排查鉴定对象。

  1.1980年以前建成的城镇房屋建筑。

  2.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

  3.1980年至2002年期间建成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实施方式。

  1.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经评估具有加固价值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进行综合改造工作。

  2.经鉴定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评估不具有加固价值的,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同意后,由区县政府组织责任主体按计划予以拆除,并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3.经鉴定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区县政府建立档案、汇总信息。

二、确定主体

  (一)直管公房,房屋建筑管理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二)单位自管公房,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三)已售公有住宅,原售房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无接管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责任组织实施。

  (四)其他私有房屋建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实际占有人是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综合改造工作。

三、落实责任

  成立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担任,成员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驻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是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市排水集团以及各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改造相关工作。(见附件)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改造工作的组织是适合监督管理,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四、规范程序

  综合改造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改造、标本兼治、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一)实施流程。

  1.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由区县政府组织开展此项工作。抗震鉴定机构出具抗震见到你个和加固价值评估报告后,区县政府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并将鉴定、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实施责任主体。

  2.提出综合改造申请。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鉴定、评估结果,及时向区县政府提出综合改造申请。属于已售公有住宅的,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提出综合改造申请。

  3.编制综合改造计划。区县政府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综合改造计划上报领导小组,经审批后纳入年度重点建设工程。

  4.确定综合改造计划方案。被确定为当年改造的房屋建筑,其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工程设计,并将综合改造设计反感报规划部门审定。综合改造设计方案中应包含节能、供热计量温控系统以及附属设施改造内容。符合规划条件并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房屋建筑使用面积,相关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农村住宅综合改造设计方案由区县政府组织制定。

  5.实施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施工,区县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村住宅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

  1.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总做在2011年6月起订,2012年底前完成,综合改造工作2011年8月启动,2015年底前完成。

  2.农村住宅。抗震鉴定和加固价值评估工作在2012年启动,2012年底前完成,综合改造工作在2013年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保障

  (一)资金保障。

  1.综合改造实验研究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2.本市城镇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加固价值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驻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外省、区、市单位,境外机构产权的城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加固价值评估费用,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

  3.综合改造费用由实施责任主体承担。实施责任主体经认定属于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由区县财政予以全额或差额补助,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已售公有住宅的抗震加固费用,由市财政予以定额补助,区县财政予以相应补贴。

  对于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村住宅,鉴定、评估以及综合改造费用的不住标准另行制定。

  (二)政策保障。

  1.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各区县政府、各实施责任主体要积极探索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改造的途径。城镇住宅在优结构基础条件满足,符合规划条件并经批准的前提下,可探索通过增曾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已售公有住宅附属设施改造所需资金,可以按照改造性质使用房改售房款、专项维修资金和个人公积金。

  2.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前提下,建华综合改造工程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3.改革抗震鉴定工作模式。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抗震鉴定工作,明确设计、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的协同工作程序,加大鉴定工作力度,以效益比的方式界定整体加固与拆除的评估界限。

  4.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制度。为保证综合改造工程质量,参与综合改造的监测、房屋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合格承包人名制度、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各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在合格承包人名录中依法选定工程参与单位。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按比例落实综合改造年度资金计划,制定综合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市教委:组织开展方针减灾教育,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综合改造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实施处罚,对综合改造工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履行2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综合改造工作富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市国土局:负责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政策的制定,研究符合增曾改造条件住宅的相关土地政策。

  市规划局:负责办理综合改造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负责综合改造工作的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研究符合增层改造条件住宅的相关规划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各区县政府和卫生、教育、商务系统开展综合改造工作,对负责综合改造工程的检测、鉴定、施工、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本市综合改造技术标准、规范和排查鉴定、加固工作指南,对综合改造工程提供技术支持,研究综合改造过程中增加面积部分的产权登记相关政策。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按照年度计划,对老旧小区的配套市政管线、环境实施同步整治。

  市农委:做好农村住宅综合改造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改造工程中供水,排水管线的改造方案、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好综合改造工程实施中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制定人员密集的商场综合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医院综合改造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审计局: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改造专项审计工作方法,组织对综合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综合改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对综合改造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工业制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是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法对综合改造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

  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对纳入改造范围的依托房屋建筑外墙违章搭建的裙房等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市地震局:负责向各区县提供已掌握的地震断裂带和地震活动分布情况,配合市教委看展综合改造工程中的教育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定制综合改造工程中通信线路和设施的改造方案、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做好综合改造工程实施中的知道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综合改造工程中用电线路和电力设施的改造工作,做好综合改造工程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燃气集团:负责综合改造工程中供热线路的改造工作,做好综合改造工程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自来水集团:负责综合改造工程中供水管线的改造工作,做好综合改造工程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排水集团:负责综合改造工程中排水管线的改造工作,做好综合改造工程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综合改造年度配套资金和不可预见费用,组织落实每栋房屋建筑鉴定、加固与拆除方案,对没有综合改造价值、需要拆除的住宅,做好搬迁安置工作,组织项目检测、鉴定、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驻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外省、区、市单位,境外机构产权房屋建筑的综合改造工作,监督并督促工程进展,严格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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