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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的通知 民办发〔2020〕7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的通知

民办发〔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月23日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关于加强对因疫情在家孤寡老人等群体走访探视并提供必要帮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各地要依托留守老年人信息系统、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现有信息平台,采取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动员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助落实的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独居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年人,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暂时无人照料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重点排查家庭疫情防控情况,赡养人、托养人履行赡养、托养义务情况,日常生活需求、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等情况。要切实摸清真实底数,科学评估风险等级,明确分类帮扶措施,建立关爱服务台账,确保将全部特殊困难老年人纳入关爱服务范围。

  二、及时做好关爱服务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力量作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帮扶对象落实到人,分类开展走访探视和关爱服务工作。对因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尤其是特困老年人,要每天至少开展1次走访探视,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必要帮扶;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因家人参加抗击疫情或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要协助落实临时照料人,及时做好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工作,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和心理变化、精神状态。对因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留守(空巢)、独居老年人特别是高龄、失能老年人,要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养)责任的基础上,引导村(居)委会、物业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走访探视、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服务;赡养人、扶养人无法履行赡养(扶养)责任的,请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介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必要帮扶。对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要指导相关养老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状态和身体状况,必要时给予心理疏导和上门服务。对于出现疑似症状的上述老年人,要在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安排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立即送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一旦确诊,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员等专业力量通过电话、咨询热线、网络微信、上门服务等线上线下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心理调适、情绪疏导、精神抚慰等服务。

  三、支持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需求。对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料且有机构入住需求的其他孤寡老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和拟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支持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要求,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为其安排入住服务,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刚性服务需求。

  四、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指导。各县级民政部门要落实主管职责,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将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纳入联防联控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排查摸底,督促落实关爱服务举措,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将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国家和当地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到位。要协调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确保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走访探视、生活照料、帮扶服务等工作落实到位。要发挥村(居)委会的协管职责,指导和支持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具体开展关爱服务工作。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建立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织密服务网络,做到责任到单位、到具体人员,覆盖所有需要帮扶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要强化家庭成员赡养(扶养)主责,督促赡养(扶养)人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工作指导与督查,切实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服务保障。相关落实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时向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和民政部报告。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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