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京建法〔2017〕2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京建法〔2017〕2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银行保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之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有权选定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协商确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四、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内,经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日期,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

  五、承包人应对其所出具的银行保函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发包人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以任何形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再另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自动失效。

  八、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强迫承包人必须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九、发包人已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承包人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变更为银行保函。

  十、本通知内容如与以前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示范文本)(略)

  注:附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www.bjjs.gov.cn)查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8日

  附件: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示范文本)


 关联内容
  关于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96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31号 
  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京房公积金发〔2023〕30号 
  《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23〕306号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3〕1号 
  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有关意见的函 京规自函〔2023〕1715号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3〕299号 
  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消防〔2023〕72号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8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7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3〕253号 
  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22号 
  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发〔2023〕2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 
  关于加强浸水房屋应急评估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215号 
  《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恢复重建相关房建类项目实施和审批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函 
  关于印发北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认定及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 京建法〔2023〕4号 
  2023年北京市社科联、北京市社科规划办社会组织资助项目申报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23〕19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125号 

 关键字
  工程质量  保证金  保函  缴纳  银行  推行  方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京建法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建办质电〔2022〕4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求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京建法〔2017〕2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