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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7〕1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7〕1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北京市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办事群众,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请注册时,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业人员注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监管系统”)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并持相关申报材料原件向现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委”)提交申请。申请时,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的纸质复印件。

  二、调整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区住建委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当场核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原件与其电子扫描件、申请表中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注册规定。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注册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区住建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规定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汇总表的电子扫描件及业务数据通过注册监管系统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初审意见汇总表原件由区住建委存档备查。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收到区住建委上报的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对申请注销注册、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等)变更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收到区住建委上报的初审意见后,5日内办结。

  对申请变更注册的,按《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注册人员部分许可事项委托区县办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538号)有关规定,委托调入区住建委办理,5日内办结。申请人办理跨区变更执业企业的,通过注册监管系统提交变更注册申请后,持相关申报材料到现聘用企业所属区住建委直接办理调入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到原聘用企业所属区住建委办理调出手续。

  经审批同意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区住建委制作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加贴在其注册证书内页,并加盖骑缝印章。

三、其他相关问题

  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临时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个人信息变更等,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通知》(京建发〔2013〕123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委所发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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