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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海行规发〔2016〕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海行规发〔2016〕8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促进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合理利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京建发〔2014〕236号,以下简称《使用规范》)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函〔2015〕68号,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方案》),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立足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定位,围绕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建设“和谐海淀”的总体战略布局,在《管理办法》《使用规范》和《综合整治方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按照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结合我区业态调整、疏解和升级、房屋违法出租治理、地下空间综合整治等工作,进一步消除普通地下室各类安全隐患,统筹利用普通地下室资源利用,充分发挥其服务社会公益、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实现我区普通地下室的规范使用。

二、范围与要求

  本指导意见所称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不包括地下通道、地下环廊、地下隧道等地下构筑物)。

  本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要求:对存在散租住人等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普通地下室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和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街镇、网格的分级日常巡查监督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引导普通地下室的合理利用;发挥公益便民作用,通过政府租赁方式实现规范使用。

三、基本原则

(一)安全使用原则

  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要确保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安全,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合法使用原则

  所有权人、受委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要确保普通地下室的合法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发挥效用原则

  普通地下室的使用要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空间资源效用;要公益优先,服务社会和群众;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四、组织分工

  建立海淀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联席会制度,联席会下设办公室。

(一)海淀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联席会

  由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和主管社区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为召集人,联席会主要成员包括:区房管局、区综治办、区实有人口办、区政府督查室、区社会办、区农委、海淀消防支队、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文化委、区商务委、区市政市容委、工商海淀分局、规划海淀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公安海淀分局相关负责同志。

  海淀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联席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区、街镇、网格的三级管理和治理机制;明确重点工作、各项任务及各职能部门、属地街镇职责。

  2.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全区对市、区挂账综合整治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普通地下室进行专项综合治理;对普通地下室使用中发生致人伤亡事故的,进行综合治理。

  3.完善普通地下室长效管理机制,统筹全区各街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促进普通地下室公益便民使用,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4.制定普通地下室科技创安规划,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科技创安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海淀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联席会办公室

  海淀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包括:海淀消防支队、公安海淀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工商海淀分局、区卫计委(公共委)、区地税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社会办、区农委、区民政局、区文化委、区商务委、区体育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住建委、区综治办、区实有人口办、区政府督查室、区民防局、区国资委、区安监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海淀分局、区信访办、区城市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应急办),各街镇。

  联席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牵头开展普通地下室的综合整治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指导意见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与区实有人口办(违法群租房治理工作联席办)共同牵头,指导、督促、协调各街镇开展普通地下室散租住人治理工作。

  2.负责全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动普通地下室空间资源用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服务。

  3.统筹有关成员单位就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会商。

  4.做好对各成员单位的指导、检查和督导工作;并与区政府督查室共同组织开展对各街镇和各职能部门在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方面履责情况的考核工作,确保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5.建设海淀区普通地下室动态监管系统,开展普通地下室视频监控点位建设,指导和督促各街镇在需要重点监控的普通地下室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纳入全区网格化图像系统建设体系。

(三)职能部门分工

  1.区社会办、区农委:

  (1)推动各街镇开展规范使用工作。

  (2)与联席会办公室共同制定街镇租赁普通地下室用于社区活动室、社区办公用房等补贴流程及考核办法。

  2.海淀消防支队

  (1)将用于散租住人的普通地下室列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点位,对拒不配合综合整治工作的普通地下室点位依法进行查处。

  (2)全程参与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普通地下室的清理整治工作。

  (3)对规范使用用途的普通地下室的消防条件进行确认并在改造后验收。

  3.规划海淀分局

  (1)负责对规划用途不明的普通地下室进行规划用途确认。

  (2)负责对需要明确和改变规划用途的普通地下室进行政策指导。

  (3)对拟合理使用但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普通地下室,进行指导和帮助,推动合理使用。

  4.公安海淀分局

  (1)将用于散租住人的普通地下室列为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点位,对拒不配合综合整治工作的普通地下室点位进行查处。

  (2)全程参与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工作,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取证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执法保障,对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5.区安监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组织指导各基层分队协助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对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拒不拆除隔断的,协助街镇依法拆除。

  (2)与各街镇配合,清理整治社区周边非法散发的各类普通地下室出租广告。

  7.工商海淀分局

  (1)规范普通地下室经营行为,对普通地下室内的经营单位、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不须专项许可的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涉及专项许可的,及时移送相关许可部门。

  (2)全程参与经营性普通地下室的清理整治工作。

  8.区卫计委(公共委)

  (1)指导基层站、所积极参与普通地下室综合治理工作。对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二次供水设施、涉水产品等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进行处罚。

  (2)根据街镇需要,参与普通地下室清理整治工作。

  9.区地税局

  对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区城市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应急办)

  统筹协调开展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工作中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主动履职,积极参与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参照《海淀区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

(四)各街镇

  各街镇组织、协调、统筹并监督本辖区职能部门及相应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明确负责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和主管领导。属地房管、城管、消防、公安、工商、地税、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辖区的综合整治和规范使用管理工作。

  各街镇主要职责为:

  1.统筹辖区内普通地下室的规范使用和综合整治工作。

  2.受区房管局委托,开展普通地下室备案、信息采集和纳入监管工作。

  3.建立辖区普通地下室台账,与普通地下室产权人或受托管理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确定年度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和点位。

  4.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行为,清退存在散租住人等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普通地下室(安全隐患内容详见附件1)。

  5.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辖区普通地下室联动执法检查,对不配合社区网格监管的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进行约谈。

  6.探索辖区普通地下室的公益使用、合理利用方式。

(五)社区网格

  社区网格应当在普通地下室日常监管中发挥一线作用,督促普通地下室的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按照《管理规范》要求使用,具体职责为:

  1.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状况和人员居住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并填写海淀区普通地下室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2)。

  2.对网格内普通地下室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巡查,并将巡查情况记入海淀区普通地下室安全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3);对用于住人和人员密集的普通地下室,进行重点监控,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巡查,且需填写海淀区普通地下室安全检查记录表。

  3.对不配合网格监管的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相关情况,向属地街镇报告。

  4.对日常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突出的普通地下室,及时向街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五、联动执法和综合整治

  本区普通地下室联动执法和综合整治工作由区联席会、属地街镇和社区网格三个层级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联席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监管工作,在联动执法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街镇按照“属地统筹、部门联动”的原则,在辖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中发挥日常监管和综合整治职责;社区网格要在普通地下室日常监管中发挥一线作用,做好日常巡查和报告工作。

(一)联动执法

  联席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执法检查方案,每年“两节”“两会”和汛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各街镇、网格共同参与联动执法。

  属地街镇在日常检查和联动执法中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可将违法证据组卷,并填写海淀区普通地下室行政处罚移转单(详见附件4),将案件移送执法部门。被移送部门收到移交案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至属地街镇。如涉嫌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属地街镇可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联动执法。

  属地街镇发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中央企业管理的普通地下室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其产权人、使用人不配合属地监管的,可向联席会办公室报告,由联席会办公室汇总后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二)综合整治

  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躲避、拖延、拒绝消除违法事项,且存在突出的消防、治安、卫生安全隐患的,由街镇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整治,并可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妨碍、抗拒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规范使用

(一)加强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

  1.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落实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要全部备案。

  2.经营类普通地下室督促备案率达到100%,且必须满足以下使用要求:

  (1)具有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2)具有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3)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与属地街镇签订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书,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管理的,所有权人与其受委托管理人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

  对于产权关系清楚、使用事实明确、因历史遗留问题和原设计规划用途问题暂不具备备案条件,但能够按照安全使用的要求进行管理并主动配合监管的普通地下室,经海淀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联席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属地街镇)形成会商意见同意后,纳入监管范围,允许规范使用,并参照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的程序和材料要求报送信息和资料。

  对于此类普通地下室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在形成会商意见同意后,可由区房管局开具证明函件供工商、卫生、食药等部门办理行政登记和行政许可事项时参考使用。

  (二)不得利用普通地下室用于《管理办法》和《使用规范》中规定的禁止事项

  1.利用普通地下室散租住人。

  2.将非居住用途的普通地下室出租住人。

  3.将厨房、卫生间、地下储藏室出租住人。

  4.改变地下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

  5.利用普通地下室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6.利用普通地下室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

  7.其他禁止事项。

  对违反上述禁止事项使用的普通地下室,列入综合整治范围,停止使用。

  (三)坚持统筹使用、合理利用原则,提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效果

  海淀区鼓励优化普通地下室资源配置,结合各社区存量空间资源的使用情况和需求,探索由各街镇、社区引导的普通地下室合理利用机制,在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基础上,实现统筹使用、合理利用,完善社区配套功能,提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效果。

  1.社区活动场所

  鼓励街镇、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将普通地下室用于公益,开发部分普通地下室的公益用途。

  对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办公场所和群众活动场所的地面房屋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属地街镇可将条件较好的普通地下室作为补充。

  2.社区配套商业

  街镇、社区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利用普通地下室作为便民菜店、便民超市、便民水站等用房,方便群众日常生活。

  3.社区服务人员宿舍

  各街镇、社区居委会可利用或租用普通地下室作为社区工作人员及便民菜店、便民超市、便民水站等社区服务人员的宿舍。物业服务企业可利用或租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普通地下室作为物业员工宿舍。

  禁止利用员工宿舍容留除社区服务人员配偶和直系亲属外的其他人员。

  4.家用储藏室

  对于社区内结合地面住宅房屋修建的普通地下室,按照优先满足本楼居民使用的原则,鼓励将普通地下室作为家用储藏室使用。

(四)政府统筹租用

  根据《综合整治方案》中“可通过属地政府购买服务或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促进地下空间公益便民使用”和“各区县政府要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预算”的要求,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普通地下室政府统筹租用机制,通过政府租用的方式实现对普通地下室的统筹管理。

  1.政府统筹租用的主体为各街镇。

  2.对于南部地区年度挂账整治的普通地下室,在清理整治完成后,应优先考虑租用,并按照发挥效用、服务公益、服务群众的原则进行使用。

  3.对于北部四镇(温泉镇、上庄镇、苏家坨镇、西北旺镇)地区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小区的普通地下室,各镇要应趸尽趸、统筹使用,确保新增的普通地下室100%规范使用。

  4.各街镇应根据本辖区普通地下室使用现状及年度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度,提前做好普通地下室租用计划及预算资金安排。

  5.普通地下室租金水平应通过协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确定。

  6.各街镇租用普通地下室所用资金原则上从各街镇自有资金中列支,对于用于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可依据《海淀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社领办发〔2015〕3号)向区财政申请资金支持。

  7.街镇统筹租用普通地下室后,应将其位置、建筑面积、产权人、原规划用途、实际用途、租金总额及租金水平等信息报联席会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属地街镇要高度重视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逐步消除普通地下室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推进普通地下室的规范使用。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市、区有关指示精神、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重点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属地街镇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牵头部门,充实人员力量,全力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海淀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联席会及联席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属地街镇要发挥辖区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中的统筹协调作用。

  (二)联动执法,开展综合整治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区、街镇统筹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执法机制,加大执法资源整合力度,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检查、联动执法。对拖延、躲避、抗拒普通地下室专项治理和规范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执法,综合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普通地下室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督查考核,全面推进落实

  将普通地下室规范使用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由联席会办公室和区政府督查室共同对全区各街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每季度将各街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及联动执法情况向全区通报,并根据年终考核测评结果进行奖惩。

  (四)开拓创新,实现科技创安

  以开展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工作为契机,在消除普通地下室散租住人现象与各类安全隐患的同时,形成区、街镇、网格三级监管机制及各街镇与房管、民防、公安、消防、卫生、工商、规划、城管、安监等职能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切实做到底账清、责任明、网格管、合理用,实现普通地下室的有效监管和规范使用。建设完善“海淀区普通地下室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分析和视频监控等功能,推进普通地下室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普通地下室视频监控体系,并将其纳入全区网格化视频图像体系建设和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5日

  附件1:海淀区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督查记录表

  附件2:海淀区普通地下室信息采集表

  附件3:海淀区普通地下室安全检查记录表

  附件4:海淀区普通地下室行政处罚移转单

下载附件
(1)附件1:海淀区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督查记录表.docx
(2)附件2:海淀区普通地下室信息采集表.docx
(3)附件3:海淀区普通地下室安全检查记录表.docx
(4)附件4:海淀区普通地下室行政处罚移转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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