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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2015年北京高精尖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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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2015年北京高精尖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首都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的原则投资运作,重点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围绕国家战略需求,聚焦新兴领域、高端环节和创新业态。初期主要联合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于高精尖产业领域的并购投资基金。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的有关批复等文件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2015年高精尖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作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并购投资基金设立要求 为优化我市高精尖产业资源配置,引导前沿、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高端环节和创新业态,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吸收引进境内外先进技术,加快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实现产业整合、技术升级、渠道开拓、业态创新和品牌提升,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集团和投控平台,母基金计划以参股方式与社会合作机构共同设立并购投资基金。设立要求如下: (一)合作对象 母基金选择管理团队经验丰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投资管理机构,共同设立并购投资基金。 (二)投资领域 围绕新一代移动互联网、自主可控信息系统、云计算与大数据、智能制造、新一代健康诊疗、新能源汽车、通用航空与卫星应用、新材料、现代都市等领域,拟征集多支并购投资基金(详见附件1)。 (三)投资模式 并购投资基金应投资于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战略布局规划的项目,重点选择与北京市上市公司、产业龙头等行业重点企业合作,对境内外的高精尖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高精尖产业整合升级、做优做大做强。 并购投资基金60%(含)以上投资应选择通过注册在北京的行业重点企业退出。 (四)基金规模及构成 并购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其中母基金出资不超过并购投资基金注册资本的25%或承诺出资额的25%,原则上对单支并购基金的出资不超过2亿元,且母基金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不得超过15名(含),且其他单个出资人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六)基金存续期 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二、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可作为发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请设立并购投资基金: 1、发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发起人在拟设立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发起人管理过的并购及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总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 4、发起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发起人应同时确定一家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并购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在北京的公司制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主营投资管理业务。 2、管理团队具备独立性和投资专业能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并购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指定2名“投资关键人”。 3、管理团队至少有5个高精尖产业领域成功的并购或股权投资案例。 4、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设立的并购基金中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 5、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市场化激励机制;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基金特殊政策 (一)基金奖励政策 母基金按照政策性奖励原则,对符合产业引导方向的子基金投资项目,就技术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在正常收益分配基础上,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收益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母基金在子基金取得的总收益额。 (二)母基金无条件退出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母基金可要求合作机构无条件受让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形成的全部权益,受让价格参照母基金原始出资额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1、子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半年的; 2、母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半年的; 3、子基金成立3年未完成基金规模70%投资比例的; 4、其他约定的特殊情形。 (三)其他特殊要求 1、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不早于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出资到位; 2、未经母基金同意,发起人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母基金退出前不得转让其股权或出资份额; 3、母基金对子基金不符合并购投资基金设立要求的投资决策有一票否决权。 四、其他事项 申报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报机构应按照《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板(并购)》(详见附件2)要求编制基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报机构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申报材料不予退回。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八份,请于2015年9月21日前报送至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2份光盘)。电子版请发送至zhuanghaoyu@idimc.com和haonannan@idimc.com; 3、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布局处 联系人:武孝国、刘维亮 电话:010-57587522、010-575875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 北京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联系人:赵攀、胡晓雪 电话:010-88549928、010-8854966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庄皓羽、郝楠楠 电话:010-66575959-8303、010-66575959-830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9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0日 附件2: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板(并购) 附件1: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资领域 下载附件:(1)附件2: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板(并购).doc (2)附件1: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资领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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