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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什刹海历史文化旅游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2014〕9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什刹海历史文化旅游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201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什刹海历史文化旅游风景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什刹海历史文化旅游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什刹海历史文化旅游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管理,保护景区的历史文化资源,维护景区居住和旅游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景区的范围是:东起地安门外大街东侧;南自地安门西大街向西至龙头井向东接前海西街,北转至毡子胡同、大翔凤胡同,西接柳荫街,北至羊房胡同,向西至新街口东街到新街口北大街;西自新街口北大街向北到新街口豁口;北自新街口豁口向东到德胜门,由德胜门沿鼓楼西大街到钟、鼓楼。

  第三条(景区管理体制) 什刹海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景区日常管理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和监督。

  规划、交通、公安、城管、旅游、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药监督、园林、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景区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无法解决的,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可以申请区政府责成或者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四条(景区管理处职责) 什刹海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处)在什刹海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景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景区各项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景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协助相关部门对景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防火、交通、安全生产、旅游秩序、绿化保洁、水上作业及重大节假日安全保障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

  (四)受区政府委托对景区人力三轮车胡同游实施特许经营管理;

  (五)组织收集、整理、宣传景区传统文化;

  (六)承担区政府、什刹海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景区管理需要,选派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景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景区管理处应当建立景区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劝阻纠正;需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景区管理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确有必要时,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可以就景区日常管理的突出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监督机制) 建立景区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监察、旅游、应急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景区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景区管理处受理游客、居民对破坏景区自然生态环境、文物、景区设施及管理秩序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接到景区管理处移送的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景区管理处反馈。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规划

  第七条(功能定位) 景区是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核心区,是以展示北京传统文化为主的休闲旅游区。

  景区的发展应当严格遵循功能定位,立足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以保持原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设施为核心,以适度发展旅游休闲功能为特色,实现景区文物保护、居住和旅游功能的有序发展。

  第八条(功能定位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景区的功能定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风景区内房屋使用性质和功能,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改变的,由相关部门组织景区管理处、专业机构、专家对该房屋进行论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景区规划和景区功能定位,制定景区业态发展指导目录,对符合景区规划和功能定位的业态予以鼓励支持,对不利于传统风貌保护或者不符合景区功能定位的业态予以禁止或者限制规模。景区业态发展指导目录应当符合市、区有关规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景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景区规划和景区业态发展指导目录。

  对申请在景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西城工商分局应当按照景区业态发展指导目录要求,征求什刹海街道办事处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促进景区功能定位的实现。

  景区内的各类招商活动应当符合景区业态发展指导目录,招商单位应当就拟引入的商户是否符合景区的功能定位,事先征求什刹海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企业入驻后,经营内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景区业态发展指导目录和景区功能定位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出。

  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老字号保护与发展等鼓励扶持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符合景区功能定位的业态企业入驻景区。

  第九条(景区规划的地位) 景区规划是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开展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

  景区规划包括景区总体规划及业态调整、交通、旅游、人口等专项规划。

  第十条(规划编制原则)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景区功能定位,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突出景区历史文化方面的内涵和特色;

  (三)协调景区文物保护、生活与旅游功能之间和谐一致;

  (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主体) 景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由什刹海街道办事处组织各专业部门编制。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景区居民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旅游等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规划的实施和调整) 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景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传统风貌保护

  第十三条(严格保护原则) 景区内的水域等自然景物以及历史遗址、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宗教寺庙、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应当严格依法保护。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 严格依法保护景区内的文物。景区内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化委依法认定后予以登记并公布目录,严格依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在景区内从事下列建设或者设置设施的,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什刹海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一)设置雕塑或者塑造塑像;

  (二)恢复或者新增石刻、碑碣;

  (三)建设围墙、护栏等构筑物及工棚、屋顶等临时建筑物;

  (四)设置广告、宣传、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五)搭建临时演出或者休闲露台的。

  第十六条(风貌保护) 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规划,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已有的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逐步予以整改、拆除或者外迁。

  第十七条(建设活动规范) 经批准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自然生态环境、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景区资源,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游客游览。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八条(业态调整) 景区业态调整专项规划应当对景区内的酒吧等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统一规划布局,并严格控制经营业户总量。对过度开发的酒吧及娱乐经营项目,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人口疏解) 区政府按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求,建立景区人口疏解机制,鼓励景区居民适度外迁。

  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愿腾退房屋,或者私有房屋产权人自愿搬迁的,由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协调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责任企业按照区域内人口疏解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景区人口调控专项规划应当合理控制景区人口密度,逐步恢复什刹海老北京四合院的人文景观。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监管职责) 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景区公共秩序和旅游安全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交通管理) 编制景区交通专项规划,对景区内的道路进行评估分类,提出步行街、机动车限时通行、机动车单向行驶及单侧停车等限行路段,并由西城交通支队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明确划定的建议。

  景区内特许经营胡同游三轮车的行车线路设计应当避开环湖道路狭窄、交通拥堵、游客较多的路段。

  第二十二条(自行车出租) 景区内禁止随意占用道路、空地经营自行车出租业务。

  西城工商分局负责对景区门店内(座商)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自行车出租行为的查处;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对流动无照经营的出租自行车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占道经营) 经批准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各项规定,在规定的营业地点或者指定的区域内依法文明经营,禁止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围湖摆放桌椅、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禁止在规定的营业地点或者指定的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景区酒吧的店外经营指定区域和限制时间,由景区管理处商行业管理协会统一作出规定。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黑车管理及疏导) 景区内禁止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运营。

  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对非法运营的三轮车摩托车进行查处。

  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景区游客及居民的出行需求情况的研究,探索景区内交通形式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 景区内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构成消防隐患的物品。

  西城消防支队负责对有消防隐患的单位进行查处,同时建立景区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公示制度,对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经营场所及其负责人在景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噪声污染防控) 景区内禁止酒吧在室外安排演唱,禁止酒吧和其他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西城公安分局及属地派出所负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水域安全) 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负责景区水面安全及公共秩序、滑冰、码头公共秩序、游船经营时间等管理工作。

  景区管理处应当在景区水域周边明显位置统一设立禁止翻越、毁坏水域围栏以及在非指定水域钓鱼、游泳、滑冰、潜水、野驾危险的安全提示,并通过景区应急广播、志愿者文明劝导等方式,加大对景区水域安全的宣传力度。

  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管理) 拟在景区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处的意见。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方负责,什刹海街道办事处配合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技防投入) 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景区技防建设的投入,支持景区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第三十条(信用惩戒) 建立景区商户信用惩戒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景区相关规定,被行政执法部门多次处罚拒不改正的,由什刹海街道办事处协调房屋业主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应急疏导

  第三十一条(预案的编制) 景区应当建立旅游高峰期的应急疏导机制。

  什刹海街道办事处会同景区管理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疏导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启动) 当景区内游客人数达到限定数量,超出景区的实际接待能力,或者景区内发生严重影响旅游秩序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启动景区应急疏导机制。

  第三十三条(实施机构) 景区应急疏导预案由什刹海街道办事处会同景区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案开展应急疏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应急措施) 景区应急疏导期间,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在景区各个出入口采取隔离措施,控制游客进入景区的人数规模;

  (二)禁止社会车辆进入景区;

  (三)对景区车辆的出入和停放采取临时管制性措施;

  (四)禁止胡同游三轮车及两人骑以上的自行车进入景区;

  (五)划定景区人群临时疏散通道;

  (六)对景区内严重影响秩序的营业点做出临时性限业决定;

  (七)对2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进入景区做出限制;

  (八)禁止在景区水面垂钓;

  (九)关闭景区水面溜冰场;

  (十)限制景区水面游船数量;

  (十一)限制景区内街道或者路面的经营活动;

  (十二)其他为维护景区内的秩序所必需采取的措施。

  应急疏导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应急措施。

第六章 行政问责

  第三十五条(执法责任制) 景区管理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违法履行行政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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