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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建法〔2014〕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建法〔2014〕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参建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及本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二、进一步提高防水施工设计文件质量。防水设计单位应遵循《地铁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原则,在坚持以防为主、多道设防的基础上,根据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特点,选用性能适宜便于施工的防水材料,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防水材料。尤其是在车站主体与附属结构变形缝等特殊部位应增设限排技术措施,在暗挖车站顶纵梁施工缝应尽量考虑防水与限量排水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加强初衬背后注浆及其它加强防水措施的方法。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防水施工设计图纸会审,根据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参建各方加强防水施工质量管理,严把防水工程验收关。

  建设单位应会同培训机构建立轨道交通防水合格作业人员名录管理制度。主要防水作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岗位培训,合格人员纳入轨道交通防水合格作业人员名录。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防水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的检查,发现违规作业人员应予纠正,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四、强化防水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严格防水基层隐蔽验收。防水基层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隐蔽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后续防水工程施工。设计、建设单位代表应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首次防水基层隐蔽验收。基层隐蔽验收合格应及时形成记录。

  (二)实行不同类型材料、不同施工工艺及细部构造防水工程首件验收制度。首件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首件验收合格应及时形成验收记录。

  首件验收成员包括:防水专业分包项目负责人,施工总包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总监(或总监代表),设计单位防水专业负责人及建设单位代表,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首件验收。

  (三)严格防水工程验收实名签字。防水工程施工应严格履行专业分包单位自检、总包单位检查、监理验收程序。参与验收的专业分包项目负责人,总包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监理工程师等均应在验收记录上实名签字,并对所验收的防水工程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非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代签字。

  (四)实行防水细部构造验收影像留存制度。施工单位应在监理人员见证下,拍摄防水细部构造验收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能准确反映经验收合格的细部构造质量信息,应标注拍摄时间、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细部构造防水验收影像资料应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档案。

  (五)加强施工过程结构渗漏排查治理。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已完工结构渗漏情况的检查,及时组织雨后结构渗漏专项排查。发现渗漏的,施工单位应制定渗漏治理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必要时应聘请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渗漏治理施工实施过程监理,并组织渗漏治理验收。结构渗漏台账(附渗漏水平面展开图)、渗漏治理方案及措施、验收记录等应归入渗漏治理档案。

  (六)严格防水效果检查。地面车站及车辆段各屋面工程、明挖车站工程顶板防水工程、各车站出入口屋面工程应参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蓄水或淋水检验。检验合格后填写《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应加强穿结构外墙、板的孔洞封堵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孔洞封堵专项检查验收,并拍照留存封堵情况。

  五、严格验收责任追究。各参建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组织验收,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工程竣工通车后防水工程发生渗漏影响运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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