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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4〕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4〕4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海淀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建设管理,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居民日常消费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是指依据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规定,根据小区人口规模所配置的商业用房设施。

  已建成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建设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统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配套商业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各属地街镇负责引导优质企业开展配套商业设施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并对各街镇的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设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以“便民、利民、为民”为目标,科学布局、规范管理、合理配置,杜绝低端发展。

  第五条 按照《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及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蔬菜销售网点作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中基础性必备业态,建设标准为每千人不低于50平方米,其规划建设及管理还应符合《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严禁私搭乱建、占道经营的违规农贸市场及露天马路市场。

  2.新建住宅小区应合理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满足居住人口需求,总配套面积不低于每千人700平方米,并配备面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社区便利店、餐饮店、便民菜店、美容美发、洗衣保洁、再生资源、代收代缴等基础性业态;其他选择性业态可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适时实施建设。

  第六条 由区住建委负责,会同区商务委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住宅小区配套商业设施进行现场验收。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商业设施,应与住宅设施同步建设完成;分期开发的项目,其配套商业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应当将社区菜市场或社区菜店投入运营;各街镇应引导蔬菜零售网点等必备业态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区住建委、区商务委报告并说明情况,最迟应当在1年内投入运营;其他业态由各街镇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适时实施建设。区商务委应当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商业的业态配置及投入运营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是居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挪作他用;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被挪作他用的,工商海淀分局不予注册登记。如出现未能按时投入运营、经营蔬菜面积少于总面积1/3、擅自改变功能、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营业2个月以上等行为,区商务委可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区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综合运用补贴、奖励等多种措施,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便民菜店、美容美发、洗衣保洁、再生资源回收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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