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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京建法〔2013〕1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京建法〔2013〕1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实现绿色施工和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现就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主体,承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及管理责任。摄像头提供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摄像头的维修保养。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为摄像头的安装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技术支持,积极配合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施工单位应做好摄像头的保护工作,确保设备不被人为破坏。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本单位施工现场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二、安装范围和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施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铁工程施工现场,2013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其它规定的在施、新开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2014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以及距竣工时间不足2个月的工程除外。

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

(一)视频监控系统的构成

  视频监控系统由系统平台及前端(摄像头)组成,系统平台可分别设在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单位、各项目经理部。

(二)技术支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招标确定广东新视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并开发相应的软件。为了降低成本并方便管理,同时通过招标确定广东新视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瑞电子有限公司、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单位负责提供系统前端(摄像头)设备。

(三)系统前端(摄像头)安装

  施工现场摄像头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摄像头选用。为实现摄像头与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的良好兼容,施工现场安装的摄像头必须满足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的技术要求(附件1)。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招标确定的三家提供系统前端(摄像头)设备的单位租用或购买摄像头,并通过3G网络接入全市统一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3G信号弱的地区可选用光缆传输。

  2.安装数量。(1)土方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每个渣土运输车辆出入口应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并在场内其他位置高处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2)有土方施工的地铁工程:每个渣土运输车辆出入口应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3)结构及装修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每个出入口应安装一个枪形摄像头,同时施工现场应在高处或者塔吊上安装球形摄像头。(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主要作业区域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

  施工现场摄像头安装的具体位置和数量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人员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商定,确保能监控整个施工现场。

  3.信息报送。凡在安装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在摄像头安装前10天与摄像头提供单位联系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事宜,完成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填写《北京市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信息表》(附件2),报项目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

四、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

  目前,通过全市招标已经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平台,该平台具有对施工现场实时视频监控和对进出现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拍照的功能,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集团总公司及施工单位使用统一分配的账号密码即可登录“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对所属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包括渣土运输)及安全生产可视情况进行查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安排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对辖区内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包括渣土运输)及相关安全生产可视情况进行查看。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必要时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检查。同时视频监控系统也可作为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对工地实施差别化监管的依据。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充分认识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推进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接入工作,并与摄像头提供单位签订租赁(或购买)、维护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存在蓄意破坏设备或干扰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行为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停工整改,视频监控系统恢复运行后方可正常施工;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主体依法予以记分处理、暂停招投标资格。

  (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责令整改。对拒不安装或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告知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四)目前已试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海淀、怀柔、房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县),仍按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具体要求继续实施,并做好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对接工作。对于已经安装了摄像头并能满足对整个施工现场的监控要求,且能接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的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再安装新的摄像头。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1:摄像头技术要求

  附件2:北京市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信息表

下载附件
(1)附件1: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摄像头技术要求.docx
(2)附件2:北京市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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