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3〕1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3〕1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6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预售资金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结合《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3年5月17日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相关行业监管工作。

  商业银行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部分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

  重点监管额度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其中,住宅项目应包括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公示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及监管协议。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

  第九条 项目用款计划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初始登记完成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项目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7层以上(含7层)10层以下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资金状况、融资能力,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完成初始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

  第十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区县建设项目综合建设费用,并根据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核定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及各节点用款额度。核定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及各节点用款额度时,应考虑其建设和销售特点。

  第十一条 预售项目需变更监管银行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先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期间,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

  项目暂停网上签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原监管银行解除监管协议,重新选定监管银行,开立新专用账户,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项目已销售的,还应向全部购房人及购房贷款银行告知监管银行变更情况,并将原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入新开立的专用账户,撤销原专用账户。上述事项办理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恢复该项目网上签约。

  (一)变更监管银行申请;

  (二)解除监管协议;

  (三)新签订的监管协议;

  (四)已告知购房人监管银行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已告知购房贷款银行监管银行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新监管银行出具的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

  (七)原监管银行出具的原专用账户撤销的证明材料;

  (八)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变更、项目转让等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

  第十三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购房款应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除定金外的其他商品房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应在完成商品房网上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专用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发放至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专用账户内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银行申请支取超出部分的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支取预售资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下结构完成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字(章)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节点,提交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字(章)的相应层数的《主体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三)主体结构完成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字(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四)竣工验收备案节点,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章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应履行专用账户资金出账审核责任,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专用账户内资金未达到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已入账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

  专用账户内资金超出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退款。

  第十九条 预售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并撤销专用账户。监管银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并撤销专用账户。

  房屋所有权登记楼栋号与预售许可楼栋号不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一并提交《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改正,并可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

  (一)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

  (四)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用账户内资金未达到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支付工程建设费用或农民工工资困难,存在社会矛盾风险隐患,确需使用预售资金支付相应费用的,可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取资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监督该项目的资金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相关接口规定,准确、及时上传数据;按照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数据整理工作,报送专用账户出入账情况,配合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管银行发现预售资金未按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加强专用账户管理,建立健全授权审批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核查预售资金审批支出等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发现违规出账等问题的,应立即改正。

  第二十五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建立预售项目巡查制度,发现项目出入账存在问题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网上签约。发现监管银行违规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违规项目的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上签约,并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购房人贷款银行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

  (五)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做相应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监管新预售项目。

  (一)未按规定审核用款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

  (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三)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输数据的;

  (四)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612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96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31号 
  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京房公积金发〔2023〕30号 
  《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23〕306号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3〕1号 
  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有关意见的函 京规自函〔2023〕1715号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3〕299号 
  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消防〔2023〕72号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8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7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3〕253号 
  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22号 
  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发〔2023〕2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 
  关于加强浸水房屋应急评估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215号 
  《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恢复重建相关房建类项目实施和审批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函 
  关于印发北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示范园区和试点企业认定及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 京建法〔2023〕4号 
  2023年北京市社科联、北京市社科规划办社会组织资助项目申报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23〕19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125号 

 关键字
  商品房  预售  资金  监督  管理
  京建法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BF—2005—0116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通知 京建发【2016】43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3〕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5〕2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3〕11号

 发生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支取等业务的,可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哪一家管理部办理?

 商品房维修资金如何设账管理?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