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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3〕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

  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

  (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

  (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一)定额综合单价

  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其中预算单价应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

  清单综合单价可由一个或几个定额综合单价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1.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

  2.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各专业预算定额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相关费用,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预算定额中不包括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二次搬运费是指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3)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项目费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内容。

  材料(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定额综合单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中的损耗率应按预算定额损耗率执行。

  4.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七项费用。应按投标期人工市场价计算出的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费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

  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预算定额费率标准,应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预算单价的确定

  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预算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时,应全部实行当期市场预算价格。

四、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

  (一)招标控制价应依据2012年预算定额和相关计价办法及《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二)招标人列出的暂估价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文件中第十条规定执行。

  (三)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现行定额费率标准执行。

  (四)招标控制价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公布相应合计金额。

  (五)标底编制应合理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最高投标限价视同于招标控制价。

五、投标报价编制

  (一)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2012年预算定额进行报价,定额综合单价中应考虑风险费用。

  (二)定额综合单价中的利润为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成本。

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规定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约定。

(一)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1.基准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的具体月份为基准期,与基准期对应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

  基准价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时,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

  2.施工期市场价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

  3.风险幅度的计算: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等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涨(跌)幅度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第六。(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七、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

(一)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调整办法

  编制竣工结算时,材料(设备)暂估价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设备)单价调整。材料(设备)暂估价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二)专业工程结算价

  专业工程结算价中应包括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专业施工的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八、其他有关说明

  (一)2012年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已包括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一线生产工人教育培训费占企业管理费费率的1.55%,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二)各专业定额中的现场管理费费率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费率中;工程质量检测费费率是计算检测费时的参考费率,已包括在现场管理费费率中;企业内部核算或计算检测费时应以预算价(或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不得重复计算。

  附表1: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附表2:结算计算程序表

  附表3: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附表4: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附表5:材料(设备)暂估价汇总表

  附表6:材料(设备)暂估价结算汇总表

下载附件
(1)附表1:招标控制价或标底.docx
(2)附表2:结算计算程序表.docx
(3)附表3: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docx
(4)附表4: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docx
(5)附表5:材料(设备)暂估价汇总表.docx
(6)附表6:材料(设备)暂估价结算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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