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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县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及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密政发〔2012〕41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县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及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密政发〔201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传统节日期间,全国各地因燃放“孔明灯”发生火灾的现象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带来极大损失,“孔明灯”已日渐成为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及燃放“孔明灯”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生产、销售及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达到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将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森林及地面其他建筑构筑物造成极大的防火安全隐患。因此,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必须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宣传,积极营造全面关注防火安全的良好氛围

  县公安局、园林绿化局、园林中心、旅游委、密云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要在辖区广场、公园、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公告或标语,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电子屏幕、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密云电视台要在重点时段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各镇街、各村居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做到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

  三、齐抓共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及燃放“孔明灯”行为

  县公安局、工商分局、园林绿化局、园林中心、城管大队、公安消防支队、安监局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巡查,强化监管,特别在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元、中秋等重点时段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控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做好对燃放人员的劝阻工作,坚决杜绝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森林火灾、农村火灾,确保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工商分局要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店铺。县城管大队对流动销售“孔明灯”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燃放行为要及时制止。县教委、旅游委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学校、旅游景区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县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绿化局、园林中心要加强巡逻监控,坚决制止非法燃放“孔明灯”行为。因燃放“孔明灯”引起火灾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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