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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内部约束监督的意见》(京办发〔2019〕17号)专项整改任务的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20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建立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规划编制工作机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内部约束监督的意见》(京办发〔2019〕1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技术责任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受委托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城市设计,综合实施方案等具有法规约束力的规划(以下简称法定规划)的编制单位,对其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三条 承担上述各类规划编制,除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规划编制的法律规章、规范标准外,还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应掌握各类法定规划的编制方法、规范标准、程序规定,建立与规划编制责任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成果交付标准、项目负责人及单位签字签章审核规定。

  (二)应通过合法程序、按委托合同约定承担规划编制,不得弄虚作假、挂靠租借、超越资质能力编制规划,多方联合编制应书面约定参与各方责任并报告委托方。

  (三)应严格遵守规划编制管理规定和委托合同要求。为保障规划编制的质量水平,应在诸如场地现状踏勘、校核图文数据、深入调查研究、比选技术方案、征询专家意见、响应审查论证、组织公众参与、制定实施方案、管理规划成果、参与实施评估等方面加强自律、恪守底线、履职尽责。

  (四)应严格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各类刚性管控内容和技术指标,不得为满足委托方绕开法定程序、突破上位规划、提前布局规划调整等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和提供技术论证。

  (五)应遵守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区、战略留白区和各类刚性管控边界(城市规划红线、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的管理规定,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前述管理规定,不得为未经政府处置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影响上位规划实施及重大基础设施落地的开发建设项目,编制规划方案和提供技术论证。

  (六)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政府管理部门同意或委托方批准公开的规划编制过程文件图纸、涉密数据信息、政策导向研究、易引发舆情的宣传报道,不得将未经批准公开的规划编制信息通过媒体公开或发表著作刊物。

  (七)参编人员应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及到规划编制单位、合同委托方、或主管部门人员请托干预规划编制的不正常履职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或决定的,应提出劝告并拒绝执行,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是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划编制的合同委托方作为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应参与规划编制技术责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获得以下渠道反映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问题的线索后,主管部门应调查认定规划编制技术责任、启动追责程序。

  (一)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审查审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城市体检、实施评估过程中发现移交的。

  (三)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

  (四)巡视巡察、规自领域专项督察工作中指出的。

  (五)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的。

  (六)人大建议、政协议案及各界意见反馈来的。

  (七)舆情热点引发社会关注的。

  (八)其他渠道反应的问题线索。

  第六条 规划编制技术责任认定和追责,应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规规定,既要把主观故意、严重失职、一般过失与客观受限、技术取向导致的规划编制质量问题区别开来,也要把鼓励创新容错与严格管理追责结合起来。

  第七条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被认定负有技术责任的规划编制单位及个人,可按以下情况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一)违反管理规定第三条之(一)、(二)款的,分别给予规划编制单位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编制单位问责项目负责人、培训参编人员等处罚。通报不良信用信息,取消本届行业评优资格。

  (二)违反管理规定第三条之(三)、(四)款的,分别给予规划编制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招投标资格一年、责令编制单位暂停项目负责人规划编制资格不少于一年等的处罚。通报不良信用信息,取消本届行业评优资格。

  (三)违反管理规定第三条之(五)、(六)款的,同时被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出现严重技术责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别给予规划编制单位暂停招投标资格不少于一年并降低资质等级、取消两届行业评优资格等处罚。责令编制单位暂停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规划编制资格不少于两年。造成重大损失和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处以高限罚款。通报不良信用信息,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规划编制技术责任认定或追责有异议或不服的,规划编制单位可申请复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应委托无利害关系的行业或学术组织进行第三方复核。复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责任追究、进入司法程序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本市的相关行业和学术组织,应在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中通报本办法,建立与本办法相应的行业自律公约,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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