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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2〕1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朝阳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第152号令发布,根据2011年市政府第236号令修改,以下简称“修订后的152号令”)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其中,区民防局负责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安全监督局负责对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办公室分别设在区民防局和区房管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问题,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文化委、区社会办、区农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办、区综治办、区监察局、区安全监督局、区卫生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城管监督中心、公安朝阳分局、朝阳消防支队、工商朝阳分局、市规划委朝阳分局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条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定期进行检查,对违法使用行为进行处罚,并建立执法档案。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情况。

  第六条 区民防局、区房管局应定期对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依法进行查处;非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分别由区民防局、区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并监督民防、房管、安监、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消防等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开展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街道、乡政府报送或其他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后,应依据法定职责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30日内书面向相关单位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 区民防局、区房管局应建立健全所管理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情况档案,包括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并将档案信息提供给街道、乡政府。

  第十条 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人防工程使用许可或普通地下室备案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章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区民防局应当根据市人防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人防工程使用规划。

  第十二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防工程使用许可。

  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应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 区民防局在受理人防工程使用许可申请时可征求属地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意见,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参考。

  属地街道、乡政府在出具意见时,应对所申请使用的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修订后的152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在入口处设置统一制作的使用标志牌。

  第十五条 取得许可的人防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区民防局可以依法收回《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十六条 区民防局应加大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宣传力度,制定被许可使用人培训计划,提升人防工程安全使用水平。

  第十七条 区民防局建立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监督评价机制,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细化分类,统一衡量标准,年度管理评价结果作为办理使用许可延期手续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普通地下室备案及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区房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区房管局在受理普通地下室备案申请时可征求属地街道、乡政府意见,作为办理备案的参考。

  属地街道、乡政府在出具意见时,应对所申请备案的普通地下室的具体情况按照修订后的152号令相关规定以及是否符合申报备案的实际使用用途和范围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区房管局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备案后,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应在入口处悬挂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第四章 街道、乡政府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街道、乡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并可组织各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在本辖区内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街道、乡政府应建立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日常巡视制度。主要包括:

  (一)依据修订后的152号令的规定对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巡视。

  (二)制定年度巡视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巡查频次、内容、要点、标准、程序、时间、路线等内容,将日常巡视工作量化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对本辖区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每月巡视不少于一遍。

  (三)填写巡视记录,建立巡视档案。

  (四)统计主管部门办理街道、乡政府报送问题的行政执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街道、乡政府在巡视中发现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违法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依法妥善处置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隐患类别立即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区民防局或区房管局。

  第二十五条 街道、乡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相关法规和安全知识,纳入宣传工作范围,引导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依法管理和使用,鼓励社会各界与地区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街道、乡政府应完善本辖区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基础台账,及时更新数据,做好各类统计、汇总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街道、乡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管理工作计划和巡视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对全区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被考核单位为区民防局、区房管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乡政府。

  第二十九条 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情况。

  (二)对街道、乡政府上报或其他部门移送安全隐患的处置情况。

  (三)组织、配合联合执法情况。

  (四)听取街道、乡政府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评价。

  第三十条 对街道、乡政府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属地巡视机制和年度巡视计划、方案情况。

  (二)巡视记录情况。

  (三)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台账及时完善、更新情况。

  (四)信息、数据、隐患等报送情况。

  (五)隐患处理情况。

  (六)听取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街道、乡政府的工作评价。

  第三十一条 有关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考核的具体标准与实施办法由领导小组制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每年举行一次,结果报区政府,并向全区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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