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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门头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门政发〔2011〕35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门头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门政发〔201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门头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门头沟区保障性住房体系,切实做好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棚户区改造为主,适当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实物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安置房,是指用于棚户区改造、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的搬迁安置用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实物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五条 建立健全本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体系,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把我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成群众满意、社会放心的廉洁工程、阳光工程。

  第六条 区政府建立本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监察、棚改、街道和乡镇等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以发展棚户区改造和重点工程安置房为主,适当兼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实物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实物住房和公租房并轨统一建设管理,根据山区土地资源少等实际情况,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廉租实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十条 区住保部门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本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区土地部门配合做好供地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区财政部门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中优先给予安排。在财力允许情况下,政府可到市场回购房源作为保障性住房,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各相关单位优先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质量安全,施工单位要依法承担保修责任,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要设立工程标志牌,建立档案,保证工程质量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各类保障房的相应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该标准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门头沟区棚户区改造及城乡建设征收范围内的家庭(以下简称“被征收家庭”)符合本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予以保障;已通过棚户区改造等取得定向安置住房且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得享受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原籍不在本区,拥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大学毕业生,按程序配租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配租配售

  第十七条 公租房(含廉租实物住房)配租。对符合条件确定配租的申请家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租管理方式进行分组,并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组内轮候批次,同一批次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符合廉租房条件,未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可以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九条 符合限价房、公租房的申请条件,选择到市场租赁房屋的申请家庭,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限价房配售。对确定配售的家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售管理方式进行分组摇号,申请家庭按摇号先后顺序选房。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对符合优先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优先条件包括重点工程涉及的被拆迁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租配售完成后,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街道办事处成立业主大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初审管理,严格执行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人户分离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手段骗取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其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收回其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回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时,要求申请人全额返还已享受的租赁补贴资金,将其计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享受本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 收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时,实行“原款原退”并要求其补缴入住后每月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同类地段的市场租金计算。

  第二十七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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