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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6〕307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6〕3070号

  各区县财政局、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的力度,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要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发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2006〕37号文)的有关规定,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的力度,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以下简称〔2006〕25号文)的要求,现就本市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

  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为使这项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作为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二、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

  市级财政在对区(县)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同时,区(县)财政每年在安排预算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四、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中“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支出让业务费余额后的3%-5%核定。

  城八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8:2比例分担,远郊区(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7:3比例分担。市财政按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实物廉租住房日常管理经费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担。

  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结余资金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4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下增设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方面的支出。

五、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通过广泛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企业、个人等非政府组织,利用富余资金和住房捐赠用于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按规定缴入市级或区(县)财政国库。收入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收入”8603款“其他收入”科目,以及《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99目“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科目中反映;支出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8609款“其他支出”科目,以及《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2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中反映。

六、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的规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区(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安排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其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余,可继续结转下年滚存安排使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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