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 2020/4/25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0〕5号),按照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加信息注册后,申请人须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

二、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2020年5月6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注册(超龄儿童到顺义区教育考试中心进行登记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写,所填写信息要真实、完整、准确。按规定时间携带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统筹证明证件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2.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审核,超龄儿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要在2020年6月2日前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平台”上进行确认。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平台”,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三、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本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加盖北京市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申请人及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本区租住房屋的,均应提供加盖北京市(至少一方在顺义区)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均应提供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且至少一方在顺义区缴纳,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连续缴纳无间断,补缴无效。

  若因今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社保延迟交费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要求,做好义教入学资格审核中相关人员社会保险的政策衔接。

  2.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且在本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且在本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9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住所为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3.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本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本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在2019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住所为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4.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在2019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二)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实际住所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无效),须提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房屋所有权占比不低于50%(政府共有产权房除外),购房入住时间须在2020年4月30日以前。

  2.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发票、房主(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建房屋审批证明或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和租房纳税缴纳日期截至2020年4月30日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工作时间截至2020年4月30日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租住地下室、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人防空间、储藏室、过道房、车库、非合法建筑等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户口簿及其他证明材料能清晰表明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儿童的关系。

  2.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3.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见附件),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1.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须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如提供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要求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制发时间截至2020年4月30日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规范操作,如实记录审核结果,留存审核材料。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做到熟悉标准,明确要求;要及时向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家长宣传审核程序和标准,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区教委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附件: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未按时入学证明

附件

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未按时入学证明

  现有我辖区内儿童: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其父姓名 ,身份证号 ,其母姓名 ,身份证号 。因为(未按时入学原因) ,没有入学、没有建立学生学籍。

  特此证明。

  经手人:

  办公电话:(区号) —

  省 (地级)市 区(市县)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2020年 月 日

  备注: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附在本证明后。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16号 
  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17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高校优秀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5号 
  关于开展北京高校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高等学校优秀本科教学实验室评选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7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高校优秀本科教学服务保障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3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高校优秀本科育人团队”和“北京高校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1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高校优秀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2号 

 关键字
  北京市顺义区  教育委员会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2018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顺教发〔2018〕10号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2020年本市非顺义区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子女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