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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21号

  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我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卫 生 计 生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 医 药 局

2016年5月13日

  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和民族未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是健康中国建设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精神,缓解我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与创新,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儿童健康目标实现。“十三五”期间,制定实施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儿科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发展。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基层作用,做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功能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富有效率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增加到2.2张。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每千名儿童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69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

二、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

  (三)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改革儿科学专业化教育,制定普通高校开展儿科学专业人才培训规划。儿科医疗资源短缺的地区可在有条件的高校举办儿科学本科专业教育。2016年起在39所举办“5+3”一体化医学教育的高校开展一体化儿科医生培养。根据教学资源和岗位需求,扩大儿科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医疗机构优先招聘儿科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继续推进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十三五”期间每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养约5000名从事儿科等各科常见疾病诊疗服务的全科医学人才。

  (四)扩大儿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根据临床医学、儿科学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向儿科倾斜,到2020年累计招收培训儿科专业住院医师3万名以上。加强培训体系建设及培训过程管理,注重培养临床诊疗能力,提高临床技能水平,使培训合格的儿科专业住院医师具备独立从事儿科临床工作的能力。各地统筹使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时,在生活补助等方面适当向儿科倾斜,鼓励各地探索订单式培养的有效途径。鼓励和吸引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从事中医儿科诊疗工作。

  (五)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通过财政补助和医院自筹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加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力度。对已转到其他岗位的儿科医师,鼓励和引导他们返回儿科岗位。开展市、县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师的儿科转岗培训,使其系统掌握儿科季节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治疗、康复与预防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转岗培训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在原专科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儿科执业范围,并纳入相关专业和儿科专业医师定期考核。

三、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六)加强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将增加儿童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作为“十三五”期间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地市级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各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省会城市设置1所儿童医院,其他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可设置1所儿童医院;城市综合医院可根据医疗需求开设儿科门诊,需求较大的设置儿科病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儿科,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各地可依托医学院校建设儿童医院。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统筹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扩展强化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优化优质儿童医疗资源区域布局。促进区域间儿科医疗服务同质化,减少患者跨区域流动,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制定国家儿童医学中心设置规划、标准和程序,充分利用现有优质医疗资源,依托规模适宜、水平领先的儿童医院或者设有儿科的综合医院,结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分区域设置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发挥各中心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提供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及康复服务;培养儿科师资力量和骨干人才;开展儿科临床转化研究,开发推广儿科高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八)推动形成儿童医疗服务网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儿科医疗资源,形成儿童医疗服务网络。结合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定位,儿童医院和三级综合医院重点收治重大专科疾病和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儿童疾病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服务能力,加强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儿童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协作,做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充分借助“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丰富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手段,健全完善儿童健康教育、医疗信息查询、在线咨询和远程医疗服务体系。

四、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

  (九)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避免增加患者就医负担。

  (十)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大力提升儿科医务人员岗位吸引力。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优绩优酬、同工同酬。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疗机构药品、耗材、检查和化验收入挂钩。在医疗机构内部分配中,要充分考虑儿科工作特点,合理确定儿科医务人员工资水平,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

  (十一)促进儿科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儿科医师,可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在职称晋升和主治医师岗位聘用中给予适当倾斜。在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科医务人员,予以重点考虑。

  (十二)推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通过组建医院集团、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儿童医疗资源下沉。鼓励儿童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方便患者就近就诊。通过远程医疗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通过进修教育、远程培训等,重点为中西部地区培训儿科骨干人才,促进区域间医疗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十三)优先开展儿童家庭签约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与儿童家庭开展签约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儿科医师纳入签约团队,为儿童提供预防、医疗、康复、保健服务。

  (十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儿科诊所,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多样化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儿童医院。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儿童专科医疗机构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儿童医院、儿科诊所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资源共享。

  (十五)开展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全面实施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减少贫困儿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十六)做好儿童用药供应保障。建立儿童用药审评审批专门通道,对儿童用药价格给予政策扶持,优先支持儿童用药生产企业产品升级、技术改造。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短缺儿童用药生产动态,积极协调解决生产企业突出问题和困难,提高生产供应保障能力。

五、防治结合提高服务质量

  (十七)促进儿童预防保健。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做好预防接种,实施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等,加强肺结核等儿童传染病防治。运用中医药方法对儿童常见健康问题进行保健指导和干预,促进儿童健康发育。开展健康知识和疾病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儿童保健意识。通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整治等工作,减少儿童伤害。寄宿制学校或者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要设立卫生室(保健室),充分发挥幼儿园和学校校医作用,开展季节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预防保健工作,减少季节性疾病暴发。

  (十八)加强儿童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在城市和县域建立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提高院前急救机构反应能力,及时将急危重症儿童转运至救治中心。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开通急危重症儿童急诊绿色通道,提高救治能力,实现院前急救、院内急诊、重症监护无缝有效衔接。

  (十九)有效应对高峰期医疗需求。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制定儿童就诊高峰期应对预案,在学生假期和季节性疾病高发期,根据儿童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调配儿科医务人员力量,做好门诊和急诊的有效衔接,满足高峰期儿童患者医疗需求。组织开展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内科高年资医师的儿科专业培训工作,使其具备儿科季节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能力,在儿童就诊高峰期充实儿科医疗力量。

  (二十)加强中医儿科诊疗服务。分区域建设国家中医儿科诊疗中心,发挥中医药在儿科重大疾病、疑难重症诊疗方面的作用。在全国县级以上公立中医院普遍设立儿科,提供儿科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中医院应当开设儿科病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力推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儿童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儿科中医药服务,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儿科。儿童医院能够提供儿科中医药服务,三级儿童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儿童医院应当设置中医儿科。

  (二十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要针对儿童及其家属心理特点,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及时释疑解惑,畅通医疗纠纷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反馈制度。大力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推进实施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医疗纠纷依法解决。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为儿科医务人员创造良好执业环境。普及儿科疾病防病医学知识,引导居民形成合理就医预期。

六、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责任,把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配套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查分析区域服务资源现状,2016年6月底前制定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和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将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纳入医改整体规划,加强政策协调衔接,与各项改革重点工作统筹推进。

  (二十三)强化部门协作。卫生计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区域内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推动开展规范化的儿科诊疗服务,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根据儿科服务特点科学核定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教育部门要加强儿科学专业医学生培养力度。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投入相关政策,并向儿童医院和儿科、儿童康复工作适当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按规定将调整后的儿科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公立医院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十四)加强社会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社会宣传,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平台加强政策宣介和解读,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五)开展考核督查。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跟踪和定期督导制度,对重点任务设置年度指标,强化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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